2020-06-02 | 作者:CSRone 智庫團隊

GRI發布最新廢棄物管理準則2022年生效

隨著全球環保意識提升,透過重複利用現有或已使用過的資源,再度創造出新價值的「循環經濟」概念正蓬勃興起。世界各地或產業紛紛感受到這股綠色轉型的風潮。回應這項趨勢,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乃繼2016年發布廢棄物管理準則後,再度發布最新版本的「GRI 306:廢棄物(2020)準則」,並於2022年正式生效。

GRI執行長Timothy J. Mohin表示,「現在正是組織轉型邁向永續實踐的最佳時機。」正如Covid-19疫情所帶來之供應鏈與產業巨大衝擊,若企業想保持韌性,就需要重新思考如何尋找並發展新的商機。「GRI:306廢棄物(2020)準則,將使組織能以更為嚴格的標準,評估廢棄物產生到終端處理的過程,組織更可將其視為改善和前進的動力。」

全球永續性標準理事會(Glob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GSSB)主席Judy Kuszewski說明,「此項國際標準反映了組織可從傳統的『線性經濟(take-make-waste)』,轉型到以最少資源浪費的方式發展新商業模式的全球趨勢。」GRI廢棄物將協助擁有永續概念且富有遠見的組織,向利害關係人溝通、證明其組織有效或漸進式管理廢棄物的方法。

「GRI 306:廢棄物2020」內容涵蓋2個管理方針揭露,以及3項特定主題揭露。本次準則更新之關鍵特點與效益如下:

  1. 協助組織更全面地了解並論述活動、產品、服務與廢棄物之間的相關影響。
  2. 強化物料與廢棄物之間的連結,協助組織了解設計、使用過程與廢棄物產生的相關影響。
  3. 協助組織識別並報導循環性及廢棄物的機會與行動。
  4. 協助組織針對整體價值鏈上、下游所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評估並承擔責任。
  5. 協助組織鑑別和確認,可能導致系統性變化的管理決策與行動。

管理方針揭露

揭露項目306-1:廢棄物生產與相關重大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組織對於廢棄物的重大實質衝擊,以及潛在衝擊之論述:
     i. 廢棄物於製程中的物料投入、活動/行動與產出的過程中,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衝擊;
     
ii. 說明廢棄物所造成的衝擊,與組織本身營運過程有關,還是與價值鏈之上、下游端相關

揭露項目306-2:廢棄物重大衝擊管理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預防組織本身與價值鏈上、下游活動產生廢棄物所採取的行動,包含循環性的措施;以及採取管理廢棄物產生重大衝擊的行動;
b. 若組織產生之廢棄物委託第三方管理,須說明組織確認第三方單位是否遵循法規或合約義務的管理流程;
c. 蒐集、監測廢棄物相關數據的流程。

特定主題揭露

揭露項目306-3:廢棄物生產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廢棄物產生之總重量,並依據廢棄物的組成進行分類。
b. 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資訊,說明數據計算方式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2.1 彙編揭露項目306-3-a時,報導組織應:
          2.1.1 彙編總廢棄物產生量時排除廢污水,除非國家立法中要求組織需於總廢棄物資訊中報導廢污水的產出量;
          2.1.2 使用1,000公斤作為1公噸的度量單位。

揭露項目306-4:廢棄物回收處置方式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直接進入最終處置過程的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廢棄物組成成分進行分類;
b.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中轉移出來的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下列回收流程進行分類:
     i. 再利用;
     ii. 回收;
     iii. 其他回收方式。
c.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轉移出來的無害廢棄物的總重量,並依據下列回收操作過程進行分類:
     i. 再利用;
     ii. 回收;
     iii. 其他回收方式。
d. 針對306-4-b和306-4-c所列出的各項回收流程,以公噸為單位,依據下列方式說明從處置中轉移的有害與無害廢棄物總重量:
     i. 現址處理;
     ii. 外運處理。
e. 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資訊,以瞭解數據內容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揭露項目306-5:廢棄物最終處置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過程中轉移出來的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廢棄物組成成分進行分類。
b.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過程中轉移出來的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下列方式進行分類:
     i. 焚化過程中有進行能源回收;
     ii. 焚化過程中無進行無能源回收;
     iii. 掩埋;
     iv. 其他處置方式。
c. 依據下列處置方式進行分類的非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i. 焚化過程中有進行能源回收;
     ii. 焚化過程中無進行能源回收;
     iii. 掩埋;
     iv. 其他處置方式。
d. 針對306-5-b和306-5-c所列出的各項回收方式,以公噸為單位,依據下列方式說明從處置中轉移的有害與無害廢棄物總重量:
     i. 現址處理;
     ii. 外運處理。
e. 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資訊,以瞭解數據內容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2.4 彙編揭露項目306-5時,報導組織應:
         2.4.1 彙編總廢棄物產生量時排除廢污水,除非國家立法中要求組織需於總廢棄物資訊中報導廢污水的產出量;
          2.4.2 使用1,000公斤作為1公噸的度量單位。
 

 

(備註:上述為台灣永續智庫CSRone顧問團的繁體中文翻譯,先行提供CSR從業人員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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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GRI STANDARDS
圖片來源:GRI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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