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 306:廢棄物2020」內容涵蓋2個管理方針揭露,以及3項特定主題揭露。本次準則更新之關鍵特點與效益如下: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組織對於廢棄物的重大實質衝擊,以及潛在衝擊之論述:
i. 廢棄物於製程中的物料投入、活動/行動與產出的過程中,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衝擊;
ii. 說明廢棄物所造成的衝擊,與組織本身營運過程有關,還是與價值鏈之上、下游端相關。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預防組織本身與價值鏈上、下游活動產生廢棄物所採取的行動,包含循環性的措施;以及採取管理廢棄物產生重大衝擊的行動;
b.若組織產生之廢棄物委託第三方管理,須說明組織確認第三方單位是否遵循法規或合約義務的管理流程;
c. 蒐集、監測廢棄物相關數據的流程。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廢棄物產生之總重量,並依據廢棄物的組成進行分類。
b.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資訊,說明數據計算方式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2.1 彙編揭露項目306-3-a時,報導組織應:
2.1.1 彙編總廢棄物產生量時排除廢污水,除非國家立法中要求組織需於總廢棄物資訊中報導廢污水的產出量;
2.1.2 使用1,000公斤作為1公噸的度量單位。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直接進入最終處置過程的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廢棄物組成成分進行分類;
b.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中轉移出來的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下列回收流程進行分類:
i. 再利用;
ii. 回收;
iii. 其他回收方式。
c.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轉移出來的無害廢棄物的總重量,並依據下列回收操作過程進行分類:
i. 再利用;
ii. 回收;
iii. 其他回收方式。
d. 針對306-4-b和306-4-c所列出的各項回收流程,以公噸為單位,依據下列方式說明從處置中轉移的有害與無害廢棄物總重量:
i. 現址處理;
ii. 外運處理。
e.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資訊,以瞭解數據內容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過程中轉移出來的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廢棄物組成成分進行分類。
b.以公噸為單位計算從廢棄物處置過程中轉移出來的廢棄物總重量,並依據下列方式進行分類:
i. 焚化過程中有進行能源回收;
ii. 焚化過程中無進行無能源回收;
iii. 掩埋;
iv. 其他處置方式。
c.依據下列處置方式進行分類的非有害廢棄物總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i. 焚化過程中有進行能源回收;
ii. 焚化過程中無進行能源回收;
iii. 掩埋;
iv. 其他處置方式。
d.針對306-5-b和306-5-c所列出的各項回收方式,以公噸為單位,依據下列方式說明從處置中轉移的有害與無害廢棄物總重量:
i. 現址處理;
ii. 外運處理。
e.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資訊,以瞭解數據內容以及數據如何彙編。
2.4 彙編揭露項目306-5時,報導組織應:
2.4.1 彙編總廢棄物產生量時排除廢污水,除非國家立法中要求組織需於總廢棄物資訊中報導廢污水的產出量;
2.4.2 使用1,000公斤作為1公噸的度量單位。
(備註:上述為台灣永續智庫CSRone顧問團的繁體中文翻譯,先行提供CSR從業人員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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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GRI STANDARDS
圖片來源:GRI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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