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 作者:南極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蕭詠霖、廖佩瑄、莊湘緹

【碳權系列13】關於碳權開發的大魔王—外加性(下)

 

1. 一樣都是汰換鍋爐,為什麼他們可以取得碳權,我們卻不能?

A公司是水泥業者,遵照政府新法將燃煤鍋爐汰換為天然氣鍋爐,聽聞同為水泥業的B公司在數年前(修法前)因更換鍋爐而成功取得碳權,對此A公司也想申請碳權增加收益,但經過嘗試後,最終卻被駁回申請。A公司為此感到疑惑,為什麼B公司可以有碳權,自己卻不行?

  • 更換為天然氣鍋爐可以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於水泥業者而言可以大幅度達成減碳效益。
  • 但是A公司與B公司的動機不同。相較於B公司是修法前自願更換鍋爐,而A公司則是受到法規要求才汰換燃煤鍋爐。
  • 若沒有碳權,A公司為了遵循法規仍然會採行減碳專案,因此A公司在法規分析上就不具備外加性的理由。所以A公司自始就不具備申請碳權的條件。

2. 用電大戶安裝太陽能板,能不能開發碳權?

C公司的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按照用電大戶條款C公司建置了屋頂型太陽能板並且自發自用,與此同時亦正在思考開發碳權,作為投資太陽能板的附加價值。

  • C公司與A公司的動機相同,都是因為受到法律要求才啟動安裝設備的專案。
  • 無論法律政策目的是什麼,只要是成為公司決定執行專案的主要理由,在法規分析就難以具備碳權開發的條件。

3. 同類的再生能源案場十年前可以開發碳權,現在是否還可以開發?

  • 再生能源減碳效益明確,曾是國際自願性碳市場備受青睞的碳權專案類型。早期有許多再生能源案場,因為專案融資困難、技術尚未成熟普及以前,往往會需要透過碳權開發,來作為其中一部分的財務支持。
  • 時過境遷,現今多數國家再生能源的安裝成本降低,技術條件也變得成熟普遍。此時若要申請開發碳權的可能性將會非常低,因為常見的再生能源專案(例如:太陽光)無法論證具有技術障礙及普遍的外加性。
  • 當位處再生能源技術應用成熟的市場,如果要開發碳權,應謹慎考量其適用性。

4. 為什麼有些成功申請的專案,僅有分析一項外加性分析?

D公司由於廠區更換LED高效能燈管,意圖申請碳權,因此正在考量如何闡述專案的外加性。D公司查詢過去成功申請環境部抵換專案的案例,發現有部分燈管汰換專案外加性部分僅論證法規分析,D公司對此感到疑惑。

  • 部分碳權標準(如:環境部自願減量專案)為了鼓勵市場投入特定的減碳專案,會給予特定專案類型在外加性分析的「優惠待遇」。
  • 以我國自願減量專案為例,環境部為了鼓勵中小事業體申請碳權專案,允許年減排量介於2萬~6萬公噸CO2的專案,在法規、財務、技術障礙及普遍外加性分析中擇一執行。此外,也允許微型規模(年減排量少於2萬公噸CO2)的減量專案可以僅論證法規外加性,並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
  • 所以如果是符合條件的減碳專案,可以僅分析一項外加性分析。

本文探討案例僅是外加性分析的冰山一角。實務上,在開發碳權的過程中,專案的背景條件千差萬別、複雜多變。即便是同類型專案,不同時空背景下,可能因法規、技術、經濟環境等方面變動,而不再具有外加性條件。碳權開發不僅需要精準的技術與效益評估,還要能敏銳洞察法規環境和市場趨勢。因此,成功的碳權專案除了已達成技術的條件,更是有攻克外加性全面論證的挑戰。碳權開發非易事,期望藉由本系列說明,讀者能更加明白外加性分析之於碳權專案的關鍵。


(圖:外加性分析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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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圖片來源: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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