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 作者: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芷柔、蕭詠霖、廖佩瑄、莊湘緹

【碳權系列9】巴黎協定是開啟碳市場的大門

京都機制的嘗試及挑戰

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參與國在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上制定了京都議定書,為工業化國家設定了溫室氣體排放上限,並要求工業國家提出減排目標的承諾和規劃時程。

2005年到2011年間,經常被視為碳市場黃金年代,其京都機制於2005年與歐盟碳交易體系(EU ETS)共同合作後,進而刺激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執行機制(JI)發展──相較於歐盟碳市場,CDM機制下的碳權較便宜,且歐盟碳市場允許企業使用京都機制中的CDM和JI的碳權進行抵換,這促使越來越多開發中國家看見減碳的驅動力,其中包含中國、印度和巴西等開發中國家。過程中亦有私人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減量專案的開發,促使CDM碳交易市場急劇擴張,市場流動性大幅提升。然而,這種需求增長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疑義和討論,例如:標準或方法學細節上的不完善,以及相關規則的透明度疑慮,使得關於該機制是否有助於有效達成減排目標產生爭議。

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08-2012)結束後,工業國家並未再設定新的減排目標,這直接導致市場對於碳權的交易需求減少,直接衝擊到碳交易的市場流通性,以致碳價急劇下跌。碳市場的破碎,對於已經投入碳權開發的國家或是投資人來說,造成經濟上不小的損失。

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的突破

2021年11月,第26屆氣候公約大會(COP26)通過了《格拉斯哥氣候協議》,各國終於在《巴黎協定》第6條規則取得一致共識──被譽為在《京都議定書》之後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氣候協議,為正在重建的全球碳交易市場打下一劑強心針。其中的關鍵條款提到「國際可移轉減緩成果(ITMOs)」,目的在於避免減量額度重複計算的議題,嚴格管理自願碳交易市場,並使其更加透明。此外,此次氣候協議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使用清潔發展機制所獲得的減量額度,抵換各國於《巴黎協定》重新承諾的「國家自定貢獻(NDC)」,但僅限於抵2025年前的減量承諾,使CDM機制能順利過渡到《巴黎協定》的永續發展機制(SDM)。

在京都機制底下,碳市場區分為遵約及自願性碳抵換市場;然而自2015年的《巴黎協定》之後,未來全球碳交易市場將會是遵約與自願市場整合的混合治理系統。主要原因有三:(一)減排的義務已經擴張至發展中國家,國家自定貢獻不再只是工業化國家才需要制定;(二)越來越多國際組織及國際倡議,要求私人部門必須積極參與碳市場,而私人部門參與有助於達成國家自定貢獻目標;(三)國際可移轉減緩成果,可以解決過去減排效益在不同國家及市場重複計算的爭議。以上原因都使得遵約及自願市場逐漸重疊、邊界趨近模糊。


(《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之碳交易市場簡易關係架構比較/資料來源: The Foundation Future of the Carbon Market, 2021)

結論

承續京都機制的經驗及檢討,《巴黎協定》重新形塑全球碳交易市場。首先是藉由國家自定貢獻,自下而上驅動國家及市場參與者積極投入碳市場,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強而有力的減碳誘因,使碳市場足以持續流通活絡,避免再次出現京都機制自願碳市場破碎的情境。其次,《巴黎協定》加強碳市場透明度及嚴謹程度,並確保碳交易達成環境保護的同時也能符合永續發展。最後,藉由國家自定貢獻目標,解決過去市場清算的疑慮,使每一單位的減排效益都能切實地使用、追溯並能達成減排目標。

儘管市場機制在初期發展難以達到完美,但藉由不斷嘗試及檢討,碳市場的規則變得更加實際且成熟,各地區也紛紛借鑑此套碳市場規則,建立當地的碳權規則。當今除了國家外,企業、組織甚至個人也都能透過碳市場取得減排效益,這意味著原本主要由國家及非政府組織推動的氣候行動,即將邁入全球參與的模式。儘管這套機制下仍有部分尚未有妥善的解決方式,但這會是未來所有市場參與者努力的目標。

過去,京都議定書只是隔窗描繪碳市場的框架;如今,巴黎協定才算是開啟碳市場的大門。

References:
http://www.carbonmarket-foundation.org/userfiles/zdk/file/NbS%20Carbon%20Markets%202021_04_29_final.pdf

核稿編輯:繆葶

 

註冊會員並免費訂閱《CSRone電子報》,建立個人永續書單、獲取更多永續新知!

 

※如需轉載請經過同意並註明出處

資料來源: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圖片來源:unsplash


延伸閱讀:
【碳權系列七】究竟什麼是總量管制?以歐盟EU ETS為例
【碳權系列八】清潔發展機制(CDM):發展中國家推動永續發展之關鍵工具

GRI Software And Tools Part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