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與企業社會責任
從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角度來看公益信託與基金會可以有以下考量點:
1. 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軸是什麼?
當企業已規劃出社會責任的主軸和計畫,卻沒有相關組織或基金會可以配合或協助執行時,企業可以考慮以公益信託的方式來達成公益目的。與其企業自行成立基金會,成立公益信託的門檻相對較低,且同樣能達成公益目的。若有適當的基金會可以配合且符合企業的社會責任理念時,則可以考慮捐款給基金會,以達成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軸與計畫。
2. 企業希望如何幫助受益人?
由於公益信託無設置專責人員,因此,在資金運用上彈性較小,通常以資金補助的方式為主,例如提供獎學金、急難救助金、公益贊助…等資金補助方式來幫助受益人。 基金會的協助方式則相較多元化,有專責人員負責規畫與運用資金,不只提供資金補助,也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工作技能訓練…等,捐款的運作方式會依照基金會的計畫而定。
3. 企業如何看待捐款的使用方式?
公益信託由銀行或專門機構提供具公信力之完整報表,可讓企業完全了解捐款的處理狀況和信託財產狀況,提高捐款使用之透明度,且可於CSR報告書中向所有利害關係人交代捐款之用途,減少外界對捐款之疑慮。 基金會的報表通常由內部自行產出,較少經過專業人員檢視基金會之資產與收支狀況,且部分捐款將使用於人事設備等營運開銷,因此,其報表不一定能真實反映出捐款的使用方式。
公益信託與基金會
公益信託與基金會等慈善組織在本質上有需多類似的地方。例如,都是由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加以管理的財產安排制度。但由於公益信託是非法人形式的公益主體,相對於法人化的基金會,它具有許多優勢的制度。
項目 | 公益信託 | 基金會 |
設立目的 | 公共利益 | 公共利益 |
法源 | 信託法 | 民法 |
監督機關 | 信託監察人(必要) | 監事(非必要) |
財產所有權 | 受託人 | 基金會 |
資金使用方式 | 可動用本金與孳息 | 只能動用孳息 |
固定辦公場所 | 不需要 | 需要 |
專責人員 | 不需要 | 需要 |
公益執行者 | 受託人(或委任具有專業能力者) | 基金會 |
存續期間 | 成立後不得任意解散 | 可約定一定存續期間 |
國際公益信託案例
比爾與梅琳達·蓋茲信託基金會 (Bill & Melinda Foundation Trust) 是全世界做大的公益信託基金會,但應該很多人有疑問,為何稱之為”信託”與”基金會”?
比爾與梅琳達·蓋茲信託基金會運作模式是採行雙軌模式運作的。在2006年10月,比爾與梅琳達·蓋茲基金會改名為比爾與梅琳達·蓋茲基金會信託 (Bill & Melinda Foundation Trust,下稱基金會信託)。基金會信託的最主要任務是管理基金會資產。與此同時,另外成立了比爾與梅琳達·蓋茲基金會 (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下稱基金會),負責捐助項目的管理與運作。
基金會有權向基金會信託索要任何其財產範圍內的資產進行公益活動。信託公司與基金會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唯一有關連的是兩位共同理事 – 比爾和梅琳達·蓋茲。
台灣公益信託案例
王永慶於2004年動用了總值6億元新台幣的現金和公司股份,設立了以其父親為名的公益信託 – 王詹樣公益信託,由台灣銀行代為管理。此信託由王氏家族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與王永慶指定的信託監察人行使其監督職能。該公益信託所從事的活動費用都是從信託中的現金股利來因應,並不會動用到股本;以維持該公益信託的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