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系列32】COP30:全球履約碳市場雛形?台灣碳市場如何與國際接軌

| 作者: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約 1 分鐘閱讀

COP30「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倡議已經獲得歐盟、中國、德國在內等 18 國支持,目的在於推動共同監管的全球碳市場。為了連結全球碳市場,台灣未來將推動碳費與 ETS 雙軌制,中小企業該如何應對?本文帶你一窺國際上雙軌制的案例。

【碳權系列32】COP30:全球履約碳市場雛形?台灣碳市場如何與國際接軌

COP30 已於巴西貝倫落幕,會中主辦國巴西提出的「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倡議,已獲歐盟、中國、德國、新加坡等 18 國支持。巴西希望藉此倡議打造全球碳市場聯盟,目標是連結各國不同的碳定價制度,建立共同受監管的碳市場,以實現《巴黎協定》的願景。

目前全球碳定價制度因地區差異呈現多元形式,主要可分為碳交易(ETS)與碳稅/碳費兩大類型。台灣現行的碳費制度屬於後者。然而,環境部長彭啟明多次強調:「未來台灣將朝向 ETS 發展,由市場決定碳價。」他並重申推動雙軌制碳定價體系的決心,其目的之一就是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接軌。雙軌制在國際上已有多個施行案例,本文將介紹雙軌制的內容,並分析其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雙軌制介紹

雙軌制(又稱混合制)指碳費與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並行的碳定價策略。根據世界銀行《碳定價現狀與趨勢》(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報告,全球碳定價收入已突破 1,000 億美元,顯示碳定價制度不僅是管控溫室氣體排放的工具,更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在已實施碳定價的區域中,超過七成採用多種策略組合,這意味著雙軌制或混合制已逐漸成為國際主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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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施行 ETS 和碳稅的地區,

Source: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5)

這是因為雙軌制能涵蓋更廣的範圍,因而愈來愈受到制度設計者青睞。過去,ETS 與碳稅被視為互斥選項:前者以「量制價」,需建立複雜的交易市場與監管機制;後者以「價制量」,可納入既有財政制度,操作相對簡單。然而,隨著兩種機制在國際上逐漸成熟,各國決策者發現,ETS 與碳稅並非只能擇一,反而可以互補組合,成為更有效的氣候管制手段

        基於不同地區市場環境與政策背景,雙軌制有相異的呈現方式:

  1. 擴大管制範圍:ETS 用於大型、密集度高的排放源(如電力、鋼鐵、水泥等製造業),碳稅則用於小型、分散、難以納入 ETS 的部門(如交通、建築等)。例如瑞典,境內排放大的特定產業需要參與 EU ETS,而小型工業、建築、農業等,則需要向瑞典政府繳納碳稅。
  2. 設定價格上限與下限:在 ETS 中,透過碳稅/碳費機制設定「價格下限」(price floor)或價格上限(price ceiling),可以保證最低或最高碳價,以避免 ETS 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市場經濟。例如荷蘭設置 EU-ETS 的碳價下限,其境內被 EU-ETS 涵蓋的產業,如果繳納的碳成本低於國家訂的最低價格,就需要將差額以稅款方式繳納給荷蘭政府。
  3. 保護特定產業的差別管制:這種方式較為特殊,主要是對經濟體內大多數排放源徵收普遍的碳稅,但對排放密集、貿易暴露的產業(Emissions-Intensive, Trade-Exposed sectors, EITE)實施以產出定價的系統(Output-Based Pricing System, OBPS),目的在於保護特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防止碳洩漏。典型例子是加拿大,政府為被歸類於貿易曝露、排放密集的產業設置排放上限,這些高風險產業只需為其超出基準線的排放量支付碳價。如果企業的排放強度低於基準,甚至能獲得可交易的額度。
  4. 從碳稅過渡至碳交易:有部分國家,會選擇實施較容易執行的碳稅,作為過渡政策,待取得共識,並且法規、市場與監管能力成熟後,再轉型或升級為 ETS。如澳洲,在實施 4 年的碳稅之後,順利轉型至 ETS。

國際碳定價雙軌制類型

 

描述

目的

案例

擴大管制範圍

ETS 管制大型、高排放的排放源(如電力、鋼鐵等重工業),碳稅則用於小型、無法納入 ETS 的部門(如交通、建築)

擴大碳定價的覆蓋範圍,將幾乎所有排放源納入碳定價體系

瑞典

設定價格上下限

在 ETS 中,透過碳稅/碳費機制設定「價格下限」(price floor)或價格上限(price ceiling

保證最低或最高碳價,以避免ETS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市場經濟

荷蘭

保護特定產業的差別管制

對經濟體內大多數排放源徵收普遍的碳稅,但對排放密集、貿易暴露的產業實施以產出定價的系統

保護特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防止碳洩漏

加拿大

從碳稅過渡至碳交易

實施較容易執行的碳稅,作為過渡政策,待、市場與監管能力成熟後,再轉型或升級為 ETS

降低初期實施門檻,逐步建立市場基礎與共識

澳洲

雙軌制對台灣中小企業的影響:成本挑戰

根據環境部新聞稿,台灣在實施 ETS 與碳費雙軌制後,受管制對象不會重複繳納碳價,這意味著兩者的管制範圍將不會重疊。當目前繳納碳費的排碳大戶進入 ETS 市場後,現階段排碳量介於 1 萬公噸至 2 萬 5 千公噸的企業,可能成為下一批碳費徵收對象。此外,一旦這批企業開始繳費,面臨的將不再是每公噸 300 元的碳費,而是經碳費審議委員會調整後,可能高達 500 元甚至超過 1,200 元的價格。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供應鏈中若包含進入 ETS 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可能會將碳價轉嫁至供應鏈。無論是直接繳納碳費,或承擔被轉嫁的碳價,對中小企業而言,都是侵蝕利潤、增加營運成本的挑戰。面對碳價壓力,企業首先應建立危機意識,掌握碳定價趨勢,提前布局減碳策略,並規劃降低碳費支出的方式。其次,應將減碳從「成本思維」轉向「價值創造思維」。當全球企業積極降低碳排放時,供應鏈若能提供低碳產品或服務,將更有機會穩固合作關係。

總結而言,碳定價對中小企業既是挑戰,也是轉機。與其被動將減碳視為成本,不如主動將其轉化為提升競爭力與供應鏈價值的策略。唯有提前布局,才能在這場轉型浪潮中站穩腳步,開創新的商機。

 

參考資料:

  •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5.
  • Tom Tietenberg, Fiscal Policy to Mitigate Climate Change A Guide for Policymakers, Chapter 8. Carbon Pricing: Lessons Derived from Experience.
  • Carbon Market Coalition Welcomes 18 Member Countries at COP30, https://cop30.br/en/news-about-cop30/carbon-market-coalition-welcomes-18-member-countries-at-c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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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圖片來源:C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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