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為加強上市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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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0003293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GRI G3 Guidelines指標中英文對照
主旨:為加強上市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請參酌國際間通用之GRI G3 Guidelines 編製企業社會責
任報告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8335號函辦理。
二、 由於企業社會責任之觀念日趨重要,國際間亦積極提倡企業社會責任之落實,眾多大型跨國企業
均設置專責部門,負責企業社會責任計畫之推動,並要求合作廠商須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供參並決定是
否日後繼續合作,為求與國際接軌及獲得國際大廠之青睞,實應重視企業社會責任議題及報告書之編製。
三、 目前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簡稱GRI)所提出之永續性報告書第三
代綱領(the third generation of GRI’s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簡稱GRI G3
Guidelines),係各國企業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最重要之依據及架構,KPMG於97年針對22個國家之前
100大企業進行調查,69%之企業依據GRI G3 Guidelines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全球前250大企業中
有77%依據GRI G3 Guidelines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96至99年國內上市公司計35家依據GRI G3
Guidelines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是以,企業社會責任資訊之揭露仍有待推廣。
四、 為加強上市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除依現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辦理外,請參酌GRI G3 Guidelines之中英
文內容(如附件),相關資料請至GRI網站(http://www.globalreporting.org/Home)查詢。
正本: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資料來源:http://www.twse.com.tw/docs1/data01/set/public_html/10000329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