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2 | 作者:KPMG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之企業須知

歐盟為了在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同時確保境內外能源密集產業同時享有公平的競爭環境,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7月正式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簡稱CBAM),擬於2023年起先試行,2026年起則正式要求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五項商品之進口商,根據產品的碳含量購買憑證,以反映產品的碳成本。CBAM試圖減緩因歐盟氣候行動而造成的碳洩漏風險,平衡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之間的碳價格,實現歐盟與全球的氣候目標。

提案將在二個月內送交歐盟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表決。如表決順利通過,在2023-2025的試行期間,前述五項商品的進口商,必須向歐盟申報進口品的碳含量與數量,尚不需購買CBAM憑證。歐盟將利用試行期間,提出實施細則,規範碳含量的計算方式、原產國碳價的扣抵計算公式等,逐步完善制度。

根據目前歐盟公布的提案,摘錄重點如下:

  • 產品碳含量以範疇一製程碳排放強度為主,但未來可能涵蓋間接排放

歐盟公布碳含量計算公式,為製程設施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除以該製程設施生產的產品數量。簡而言之,可視為產品的製程碳排放強度。雖然目前僅涵蓋範疇一的製程排放,但提案明確指出,執委會將持續蒐集必要資訊,研析將間接排放納入CBAM的可能性與方法論。摩根史坦利分析師預估,在2025年之前,可能會將間接排放的範疇二納入CBAM當中。

  • 若該產品無法計算實際碳含量計算,將以產業的平均值計算

若進口商無法提出該產品的實際碳含量,將以原產國該產品平均碳排放強度加上加成因子計之。目前歐盟尚未公布對於加成因子的計算詳細計算方式。若原產國無法提出合理的產業碳排放強度數據,將以歐盟境內該產品相同製程設施的平均碳排放強度中最差的10% 計之。

  • 原產國若有碳費機制,可折抵需購買的CBAM憑證

進口商可在申報時提出證明文件,說明產品在原產國已繳交過碳費,可折抵所需購買的CBAM憑證數量。惟實際扣抵之計算公式仍在研議中。

  • CBAM憑證價格以每週碳交易市場收盤價格計之

憑證價格依據歐盟排放交易每週碳權拍賣的平均收盤價格計算,執委會將進一步定義憑證價格的計算與公布方式。進口商必須確保每季末有足以支付80%進口產品所含之碳含量的 CBAM 憑證存於帳戶當中。至年底若進口商帳戶存有多餘憑證,歐盟最多僅回購10%的憑證,其餘將直接註銷。

此提案預期將對國際貿易帶來顯著影響,日前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以下簡稱UNCTAD)、中國、澳洲皆公開表示疑慮。後續值得關注焦點如下:

  • CBAM是否違反WTO不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WTO不歧視原則(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要求任一會員對任一國家的進口產品採取貿易相關優惠措施時,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在CBAM架構下,歐盟將以各國的氣候行動(例如是否有碳價機制)來判斷該國家所出口的產品是否需要購買CBAM憑證,此可能對於某些國家產生偏見與歧視。

歐盟為了在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同時確保境內外能源密集產業同時享有公平的競爭環境,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7月正式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簡稱CBAM),擬於2023年起先試行,2026年起則正式要求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五項商品之進口商,根據產品的碳含量購買憑證,以反映產品的碳成本。CBAM試圖減緩因歐盟氣候行動而造成的碳洩漏風險,平衡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之間的碳價格,實現歐盟與全球的氣候目標。

提案將在二個月內送交歐盟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表決。如表決順利通過,在2023-2025的試行期間,前述五項商品的進口商,必須向歐盟申報進口品的碳含量與數量,尚不需購買CBAM憑證。歐盟將利用試行期間,提出實施細則,規範碳含量的計算方式、原產國碳價的扣抵計算公式等,逐步完善制度。

根據目前歐盟公布的提案,摘錄重點如下:

  • 產品碳含量以範疇一製程碳排放強度為主,但未來可能涵蓋間接排放

歐盟公布碳含量計算公式,為製程設施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除以該製程設施生產的產品數量。簡而言之,可視為產品的製程碳排放強度。雖然目前僅涵蓋範疇一的製程排放,但提案明確指出,執委會將持續蒐集必要資訊,研析將間接排放納入CBAM的可能性與方法論。摩根史坦利分析師預估,在2025年之前,可能會將間接排放的範疇二納入CBAM當中。

  • 若該產品無法計算實際碳含量計算,將以產業的平均值計算

若進口商無法提出該產品的實際碳含量,將以原產國該產品平均碳排放強度加上加成因子計之。目前歐盟尚未公布對於加成因子的計算詳細計算方式。若原產國無法提出合理的產業碳排放強度數據,將以歐盟境內該產品相同製程設施的平均碳排放強度中最差的10% 計之。

  • 原產國若有碳費機制,可折抵需購買的CBAM憑證

進口商可在申報時提出證明文件,說明產品在原產國已繳交過碳費,可折抵所需購買的CBAM憑證數量。惟實際扣抵之計算公式仍在研議中。

  • CBAM憑證價格以每週碳交易市場收盤價格計之

憑證價格依據歐盟排放交易每週碳權拍賣的平均收盤價格計算,執委會將進一步定義憑證價格的計算與公布方式。進口商必須確保每季末有足以支付80%進口產品所含之碳含量的 CBAM 憑證存於帳戶當中。至年底若進口商帳戶存有多餘憑證,歐盟最多僅回購10%的憑證,其餘將直接註銷。

此提案預期將對國際貿易帶來顯著影響,日前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以下簡稱UNCTAD)、中國、澳洲皆公開表示疑慮。後續值得關注焦點如下:

  • CBAM是否違反WTO不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WTO不歧視原則(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要求任一會員對任一國家的進口產品採取貿易相關優惠措施時,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在CBAM架構下,歐盟將以各國的氣候行動(例如是否有碳價機制)來判斷該國家所出口的產品是否需要購買CBAM憑證,此可能對於某些國家產生偏見與歧視。

 

 

資料來源:KPMG
圖片來源: Mika Baume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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