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8 | 作者:

遭解僱工會幹部可暫時保留身份

過去許多企業工會幹部,替員工爭取權益,卻遭到企業主解僱,而這些工會領袖遭到解僱後,自然喪失工會成員資格,導致無法繼續爭取權利,使工會瓦解。


有鑒於此,勞動部從明天開始將實施新版的「工會法實施細則」,將來企業工會成員若遭解僱,若有調解、仲裁、或是相關訴訟時,可暫時保留工會成員資格,以利於爭取權益。


這次修正也包含了其它面向,包括明定廠場型企業工會成立門檻、雇主代扣工會會費規範,並將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範圍,限制在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內,以降低工會間爭執、衝突。
資料來源:防雇主打壓工會 新法8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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