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9 | 作者:

將揭露資訊做為企業營運策略

過去企業揭露資訊,都是因應法規的要求,很少將資訊揭露做為與投資人的溝通管道,澳洲Great Governance計畫主持人麥蓮娜(Julie Garland McLellan)與香港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主席梁定邦和台大會計教授劉啟群對此提出增進企業經營績效的建議。

麥蓮娜認為,董事會必須要有清楚政策與授權體系、明訂報告內容、揭露內容、授權範圍,以及確定溝通對象,如對交易所、管理階層或利害關係人,董事會清楚表達揭露的內容,管理單位也才能誠實正確執行。

梁定邦則分享近期香港揭露的發展,他也指出,香港監理機關對揭露的要求越來越多,但也越來越瑣碎、易淪於方格打勾,不夠健康,因此應該研究哪些事項是必要揭露,以形成良好治理文化。
劉啟群提到,企業往往忽略了揭露在策略上的重要性,何謂揭露的策略?係指經營者透過資訊揭露為手段,形成比競爭對手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可視為是一種整合性的策略。台灣企業目前尚未能充分認知到自願性揭露對企業策略的好處,仍有許多進步空間。

 

圖片來源:Slmon Blackley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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