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 作者:北京新浪網

深圳發佈中國首個綠色金融條例 7類金融機構需強制披露環境信息

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公告《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該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業內人士表示,《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簡稱《條例》)是中國首個地方制定的綠色金融條例,也是繼歐盟之後的全球第二個綠色金融條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當前,發展綠色金融已成為全球共識,前景廣闊,但由於仍處於初期探索階段,存在綠色金融標準不統一、產品服務不完善、服務和監管措施不健全等問題。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特區立法權,在綠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試,率先建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營造綠色金融發展的優良法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永續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資金投向的企業、項目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環境影響信息進行披露。

其中,在深註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已經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應當自2022年1月1日起披露。

一位綠金資深業內人士表示,金融機構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深圳應該是首個作出此類要求的地方。對於構建綠色金融的商業生態系統,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是重要一環。

此外,《條例》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從事涉及重金屬、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金融機構需披露環境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在多項綠色金融立法方面做出突破,特別是環境信息披露。

《條例》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資金投向的企業、項目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環境影響信息進行披露。接受投資的企業或者項目、資產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金融機構提交環境信息資料。

7類機構需分批披露環境信息。具體是:

3類主體應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類別披露環境信息:(一)在深圳市註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二)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三)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

此外,3類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主體,應當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環境信息:(一)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在深資產規模五百億元以上的銀行;(二)資產管理規模一百億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三)資產管理規模五十億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四)資產管理規模一百億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

根據記者統計,總部在深圳的銀行包括招商銀行(600036.SH、3968.HK)、平安銀行(000001.SZ)、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華商銀行、深圳農商銀行、開泰銀行(中國)、玉山銀行(中國)、大新銀行(中國)、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此外,四大行在深圳的分支機構或也需披露環境信息。此外,公募基金中,總部在深圳的公募基金包括博時基金、長城基金、大成基金、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景順長城基金、民生加銀基金、南方基金、鵬華基金、平安基金、招商基金等30家。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要求,環境信息披露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在深圳市註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按照上市交易平台關於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二)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關於綠色債券發行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三)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按照優惠政策制定部門關於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金融機構,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關於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未制定環境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環境信息披露辦法。

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以財務報告、環境信息披露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或者環境、社會和管治報告等形式,合併或者單獨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當向監管部門指定的平台以及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台提交披露報告,按照規定在其互聯網官方網站以及報告平台公開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環境信息披露是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一環,但中國目前的環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標準不統一,並不能滿足中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需求。為此,《條例》借鑒綠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規定在特區內註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已經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的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並明確了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時間和方式等要求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環境信息企業的法律責任。同時,為了規範不同主體的環境信息披露義務,《條例》明確對於國家相關部門未制定環境信息披露規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環境信息披露規定。 

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傳統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

《條例》對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了規定。一是創新綠色信貸品種,推廣新能源貸款、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能源信貸品種,創新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綠色生產、綠色建築、個人綠色消費等綠色信貸品種;二是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綠色建築質量險、綠色產業產品質量責任險以及其他的綠色保險業務;三是規定了投資諮詢機構在為個人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時,應當詢問個人投資者在綠色領域的投資偏好,為個人投資者參與綠色投資提供便利;四是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權益抵押和質押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碳交易市場跨境交易業務。

《條例》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綠色領域項目建設。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化現有綠色信貸產品,創新綠色信貸品種,推廣新能源貸款、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能源信貸品種,創新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綠色生產、綠色建築、個人綠色消費等綠色信貸品種,降低綠色信貸資金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

從事涉及重金屬、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企業範圍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並公佈。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監管機制,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

支持信託金融機構採用資金信託、慈善信託或者服務信託的方式,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可轉債投資等形式,為綠色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鼓勵金融租賃機構開展綠色資產、大型成套設備等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業務,支持企業綠色運營。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權益抵押和質押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碳交易市場跨境交易業務。支持專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提供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相關的資產評估、認證、諮詢、資產處置等服務。

支持深圳排放權交易機構開展下列業務:(一)提供環境權益交易和相關金融服務;(二)運營管理碳普惠統一平台;(三)開展碳資產和綠色資產境內和跨境交易;(四)創新節能減排、綠色低碳、生態環保領域的交易品種。 

開展綠色投資評估 

《條例》指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綠色投資評估制度,對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前評估,並開展投資后管理。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綠色投資評估工作。

具體是,深圳經濟特區內的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開展綠色投資評估:(一)項目總金額達到五千萬元,且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二)項目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其他情形。

《條例》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一是對未制定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或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關活動的金融機構,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是對於未投保或者續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且拒不投保或者續保的,處保險費三倍罰款;三是對於未對投資項目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金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未依法開展綠色投資評估且項目發生應當處警告以外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貸款或者投資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處以罰款;四是對於未將綠色投資評估內容納入投資后管理的金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五是對於未按規定進行環境信息披露以及違反「洗綠」制度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此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賦予深圳「永續發展先鋒」的戰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麗灣區建設中走在前列,為落實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提供中國經驗」,提出「大力發展綠色產業,促進綠色消費,發展綠色金融」。

 

資料來源:新浪新聞
圖片來源:Floriane V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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