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6 | 作者:中央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資誠:綠電產業鏈成形 企業須注意財稅法議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日前共同主辦「綠電交易之商機與挑戰」研討會,由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低碳倡議行動協辦,邀請各界專家探討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綠電交易等議題,期能啟動台灣綠電自由化之路。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首席營運長吳郁隆表示,近年來綠色風潮席捲全球,全球對綠電的需求逐漸增加,依據RE100統計,越來越多企業承諾達成100%使用綠電的目標,例如蘋果要求供應鏈廠商使用綠電生產蘋果產品,身為供應鏈一環的台灣也不例外。企業在台灣目前取得綠電的管道主要有三種,包括透過購買綠電憑證、向綠電業者購電或向公用事業購買綠電。

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條例修法 綠能先行

針對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條例的修正,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組長吳志偉表示,2017年電業法及201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開放綠電發電業及售電業的申請設立,讓綠電發電業可以與用電戶及台電簽訂「雙邊合約」,透過台電的電網輸電給用電戶(轉供),或是直接設電源線直接供電給用電戶(直供),當有餘電時,可再依照首次供電時的公告費率,將餘電售與台電。

反之,若供電不足時,用電戶可再向台電購電。而綠電發電業者與用戶結束購售電合約時,可再將電力躉售給台電,費率以首次供電時的公告費率為準,售電年限須扣除之前直供給用戶之年限。

因此,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條例的修正,開啟了綠電自由交易,也保障綠電業者於轉/直供結束後得回到躉售制度,也保障躉售與轉/直供轉換的費率及躉售的年限(需扣除轉/直供年限)。

再生能源憑證機制 連結綠電交易及企業社會責任

至於再生能源憑證(T-RE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長黃志文解釋,再生能源憑證是綠電的身分證,環保署已於溫室氣體盤查指引中納入T-REC,作為台灣溫室氣體盤查之用電端間接排放量的計算工具,T-REC也已與部分企業社會責任評比及綠色獎章連結,並透過T-REC追蹤管理系統,確保環境效益不被重複計算。再生能源條例修正後,要求用電大戶有裝置綠電的義務,用電大戶可透過裝置綠電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是購買綠電及T-REC的方式符合政策要求。

黃志文指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與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皆已預告,新增綠電售電業者可以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並新增評鑑費、審查費及服務費之憑證收費項目,後續將修正再生能源憑證作業程序,預計三項法條將於2019年12月底公告完成。

綠電交易的關鍵 企業購電合約

有關企業購售電合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暨再生能源產業服務執行董事林信宏表示,依據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統計報導指出,2018年企業以企業購電合約購入綠電總額達2017年總額之兩倍,在台灣,政府推行再生能源政策,建置綠電交易的環境,企業購電合約的需求也應運而生。

企業購售電合約有助於企業、綠電開發業者與銀行三方關係,並將加速綠電配置,為綠電交易的關鍵。但就現今台灣綠電交易市場來說,綠電的高價或不穩定的市場價格,將鼓勵台灣購電企業尋求較低的固定價格,而存在補貼性質的市場交易機制,也會限縮了企業購電合約的市場性。

邁向綠電時代 市場新契機

天泰能源陳坤宏董事長表示,蘋果產業鏈中,宣稱100%將使用綠電的廠商已達44家,其中包含台灣廠商,在台灣,綠電購買已成為必須。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提供給綠電發電業者兩大保障,保障綠電發電商可使用台電之輸配電網,並依據每年公告之費率轉供電費,並保障綠電發電商可在躉購年限內再將綠電賣回給台電,提升銀行團專案融資的信心。

然而,綠電發電業者仍需肩負起賣綠電的責任及綠電供電品質,預計於2024年需要負擔一定的備用容量,此一備用容量的取得,可以採取儲能、新設發電機組、需量管理,或是委由台電代購,如何尋求低成本的備用容量,為綠電開發商的一大挑戰。

綠電投資不僅是企業用戶的專利,例如全台最大公民電廠陽光伏特家共同創辦人馮嘯儒所述,一般民眾及企業用戶,均可以透過售電業之平台售電及購電,對綠電售電業來說,拿下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僅是第一步,如何賣出第一度綠電,挑戰還在後頭。

綠電產業鏈成形 涉及財稅法議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產業服務主持會計師蔡亦臺表示,綠電產業鏈逐漸完成,也形成新的投資機會,隨著境外資金回台法令上路,個人台商或企業均在思考新的投資標的,綠電交易收益相對穩定,成為新興投資標的。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資金回台專法將海外資金實質投資再生能源產業,不論採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回台資金均可享4%或5%的優惠稅率。而若是透過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方式投資再生能源產業之國內有價證券 期貨 或選擇權等金融商品,除了回台資金適用稅率為8%%或10%外,對單一再生能源公司的投資金額與持有該公司股權比例,亦有限制。例如單一公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國內有價證券投資金額的20%,且持有單一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特定金錢信託,則分別為10%與5%)。

因此,回台資金投資方式的不同,將連帶影響可持有再生能源公司的股權比例,與回台資金可適用的最終稅率,投資人應審慎思考不同投資方式產生之投資風險與稅率差異,必要時應尋求外部法律及財稅專家之協助為佳。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產業服務副總經理黃清衍補充,銷售再生能源憑證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部分,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0%。個人若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逹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並且所得部分係以個人一時貿易方式申報,僅需以銷售額6%計算所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蔡亦臺提醒,綠電交易不僅涉及能源或環境永續的議題,綠電的新商業模式及產業鏈,涉及面向包含台灣法規、財務規劃、市場發展、財務稅務及企業社會責任等議題,身在產業鏈的台灣企業必須因應市場環境的改變,即時調整腳步,做出具有前瞻性及符合市場走向的決策。

 

資料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unspal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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