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1 | 作者:CSRone

以請育嬰假為由不發三節獎金 勞動部:違法

《重點摘要》公司以員工請育嬰假為由不給三節獎金,引發違法疑慮。勞動部近日發布解釋函,認定若公司明定因請育嬰假而不給三節獎金,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罰2萬到30萬元。但若公司認定請育嬰假者等於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發放依據,就不構成違法。

 

每年有6萬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近日有公司以員工請育嬰假為由不給三節獎金,引發違法疑慮。勞動部近日發布解釋函,認定若公司明定因請育嬰假而不給三節獎金,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罰2萬到30萬元;但若公司認定請育嬰假者等於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發放依據,就不構成違法。勞團認為,育嬰假政策目的是促進生育,政府應鼓勵企業比照在職勞工發獎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半年、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最長2年育嬰假,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給予降薪、打低考績等不利處分。近日地方政府在勞檢時,曾遇到有公司在工作規則中明訂,請育嬰假的員工就無法領到三節獎金,縣市政府認為有違法疑慮,因而發函請勞動部解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若公司發放的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和每位員工表現無關,就屬於福利,而非勞動報酬、工資。如果公司直接約定「請育嬰假者」不發給三節獎金,等於是對育嬰假勞工不利處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處230萬元罰鍰。

但謝倩蒨說,若公司先規定請育嬰假者視為「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三節獎金發放依據,就無違法問題。近日已將此解釋發函給各縣市政府參考。

貿易業上班族張小姐說,三節獎金其實沒多少錢,只是提振一下大家的工作士氣,如果因為請育嬰假僱主就不發給她,也未免太小鼻子小眼睛了。

不願具名製造業人資主管說,請育嬰假的員工是留職停薪狀態,不能領薪水卻要發給獎金是很奇怪的事情,業界一般都會停止留停期間的各項福利,勞動部新解釋恐讓很多公司觸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這類育嬰假問題常有勞工申訴,從法律解釋面或許沒問題,但三節獎金可能是員工當初到職時談妥待遇的一部份,加上育嬰假是我國有助於提升生育率、促進性別平等的重要政策,勞動部應考慮透過解釋方式,鼓勵企業照常給育嬰假勞工三節獎金。

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一般留職停薪和育嬰假僱主都可以不用幫勞工保勞保,育嬰假期間年資也不採計,代表勞工未提供勞務,屬於不在職;若獎金是僱主發放的福利,僱主確實可以規定不在職就不發給,勞動部新解釋合理。

 

圖片來源吉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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