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 作者:工商時報 寰瀛法律

抓漂綠,也要避免寒蟬效應

截至2023年第三季,企業永續報告書申報達864家,申報比例已分別占上市櫃公司總家數約64%與30%。根據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3)要求,2025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都須編製永續報告書。

公司永續報告書揭露內容如有虛偽不實,足以誤導投資人的決策判斷,可能會有證券詐欺法律責任的問題。不過,如果考慮到永續報告書編製、申報的依據是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簡稱),只是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的內部規定,並非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的法源依據,則永續報告書是否為「依證交法申報或公告之公司業務文件」,如有重大揭露不實的「漂綠」情事,能否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第20條之1及第171條等規定,令公司、董事等負起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可能會有爭議。

公司年報永續資訊揭露不實,恐涉民事賠償責任

相較之下,股東會年報編製準則的依據為證交法第36條第4項,有上述證交法規定的適用應較無疑義,公司年報揭露永續相關資訊部分如有重大虛偽不實,對投資人就可能要負起證交法「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

除證券詐欺外,企業漂綠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我國司法實務上,有以房地買賣宣傳「綠建築」的廣告內容作為契約之一部,賣方因綠化不實構成給付瑕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 號民事判決),而作為認定民事契約責任的內涵。此外,法院對企業CSR的記載亦作為認定公司薪酬福利(新市簡易庭107年新勞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或雇傭關係存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的判斷依據。

在國際上涉及漂綠爭議的案例方面,例如,2023年2月NGO組織全球見證(Global Witness)向美國證監會(SEC)投訴殼牌(Shell)公司年報有誇大再生能源總體投資之嫌;2021年8月澳洲聯邦銀行(CBA)的股東向澳洲聯邦法院申請查閱CBA幾項天然氣投資計畫之內部文件,以評估CBA是否有違反其ESG投資政策對於遵守《巴黎協定》之承諾;2022年間,荷蘭廣告監管委員會(RCC)以金吉達(Chiquita)香蕉上的貼紙標註「碳中和」(CO2 Neutral)字樣欠缺足使消費者理解的資訊,認定該貼紙為誤導性廣告…等等。

從國內外的案例可知,企業提供綠色資訊或ESG揭露位置有許多種方式,包含年報、永續報告書、發行金融商品(證券、基金)的公開說明書、公司其他法定申報文件,以及各式產品廣告或宣傳等,其背後分別牽涉到不同的法律規定與法律責任,從一般民事契約責任、證券詐欺相關民、刑事責任,到公司法的公司治理、股東查閱權等,及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領域,都有可能潛藏複雜的法律風險。

專業第三方單位 可協助企業做好ESG風險評估

基本上,綠色永續資訊虛偽不實,企圖誤導投資人或消費者來實現獲利,公司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但如果公司因缺乏法律風險意識,恐怕也會不經意的誤蹈法網、動輒得咎,而出現所謂「ESG寒蟬效應」(greenhushing),此時,企業若為求免責,選擇保守揭露資訊或淡化氣候承諾,反而將減損永續揭露制度的效益,並錯失公司的綠色商機!

律師長期以來協助企業當事人進行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業務,熟諳立法政策、法令適用及司法實務,建議主管機關在ESG相關規範或準則進行修正評估時,宜考慮將律師納入作為永續指標驗證、永續議題確信等專業第三方單位;企業方面亦宜提前做好ESG相關作為的法律風險評估,由律師提供法律專業的諮詢服務,以協助公司控管ESG法律風險,順利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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