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6 | 作者:聯合晚報/陳素玲

今年起比照日本 放寬過勞職業病認定工時標準

《重點摘要》配合10511日起法定工時縮減,勞動部也修正過勞職業病認定指引,放寬對工時認定基準,並全面比照日本過勞標準。勞動部表示,過勞認定不只考慮加班時數、工作負荷,還必須綜合研判是否發生異常事件等因素。新規定將回溯元旦起適用。

 

勞工法定工時縮短,勞動部也配合修正過勞職業病認定指引,放寬其中對工時認定基準,並全面比照日本過勞標準,將發病前加班時數一律增加8小時,例如發病前一至六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從37小時延長到45小時。勞動部表示,過勞認定不只考慮加班時數、工作負荷,還必須綜合研判是否發生異常事件等因素。新規定將回溯元旦起適用。

勞動部表示,原來的工時標準也是參考日本標準,但因日本早就實施周休二日,法定工時為單周40小時,台灣當年引用時係雙周84小時,較日本四周160小時多出8小時回推訂定。另外,現行「長期工作過重」對加班時數認定基準,「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為大於37小時,未來修改為大於45小時;「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從大於92小時,增加為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從大於72小時修正為大於80小時。

勞團過去曾質疑,過勞指引認定較勞基法規定加班時數更寬鬆,對勞工不利,此次勞動部修正再度下修,勢必再度引發勞團批評。對此,勞動部表示,職業病認定不會僅以加班時數單一指標認定,而是綜合勞工家族史、個人病史及發病前工作是否有異常壓力或突發事故發生等,不宜只將過勞與加班時數連結。

勞動部官網新聞連結:配合法定工時縮短,修正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之長期工作過重評估,調整與日本一致。

 

圖片來源Mad Wraith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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