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制度今年正式上路,環境部預告高碳洩漏風險認定審核原則,正面表列 17 大產業並開放個別事業申請,符合條件者碳費得適用 0.2 係數折扣,協助產業在減碳與競爭力間取得平衡。
我國碳費制度今年正式上路,為避免碳洩漏風險對產業競爭力造成衝擊,「碳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如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通過,且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其收費排放量得適用調整機制,初期以 0.2 係數計算。環境部今(18)日預告訂定「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明確規範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及後續管理事項。
參考國際作法,建立我國高碳洩漏風險認定機制
環境部表示,「高碳洩漏風險」之認定係參考歐盟及韓國碳洩漏風險評估方法,並綜合考量我國產業結構與實際營運情況,評估因碳費制度可能導致產業外移或競爭力下降的風險,進而訂定具體認定原則。分為二大類:
正面表列 17 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
第一類為正面表列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環境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針對各行業的貿易密集度、排放密集度及碳費費率進行計算,並比照南韓設定之碳洩漏風險值(0.2%)作為判斷門檻,認定下列 17 個行業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包括:鋼鐵、水泥、煉油、化學材料、動植物油脂、銅、紙漿及紙板、人造纖維、塑膠、玻璃、紡紗、織布、肥料、印刷電路板、光電材料、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資料儲存媒體製造等。
開放個別事業申請,納入財務與貿易衝擊評估
第二類為未列入正面表列,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個別事業。包括:徵收年度碳費費額占營業毛利 30% 以上,或徵收年度營業毛利為負值之事業;主要產品屬財政部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之事業;以及於 114 至 115 年間,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事業,皆可提出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者。
明訂申請程序與過渡措施,協助制度平順上路
審核原則明定,事業如欲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資格,應於繳費當年度 1 月 31 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環境部提出申請,並由環境部會同經濟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考量制度上路初期,若事業已於 114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但於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認定時尚未取得核定,可先以「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函」代替核定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前補送正式核定函。
即日起公開徵詢意見,廣納各界建議
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亦可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下載。環境部歡迎各界於公告次日起 14 日內提供意見,共同完善我國碳費制度與配套措施。
附加檔案: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草案總說明.pdf
圖片來源:Anne Nygård on Unsplash
資料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新聞稿
%2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