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 作者:李天惠/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府採購與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

行政院工程會於2018年7月制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表範本」),要求機關於政府採購之招標,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案件,於招標文件納入「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及其子項」(下稱CSR指標)為評分項目。

除依個案特性、需求之評選項目外,須納入「CSR指標」為評選項目之一,比重最高為5分,其他採購亦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求參酌使用。這是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

工程會108年7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014162號函,修正CSR評分表範本,CSR指標之配分為「為員工加薪」2分、「聲明後續履約期間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2分、「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1分。

目前於評選項目包括CSR指標之機關,例如行政院、科技部之巨額採購、文化部、台灣電力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縣市政府等,內容包括財物類、工程類(如土木、建築、裝修工程等),服務類(如娛樂文化體育服務類)、政府行政服務類、研發服務、資料庫服務、建築服務類、工程服務類、維修服務類等,亦有機關將CSR指標權重調高為10%,2017年約2.32%之採購案件已納入CSR指標,愈來愈普及。

臺北市政府的作法略有不同,其於「巨額採購」(工程採購2億、財物採購1億、勞務採購2千萬)增加「企業社會責任評選項目表」,「必選項目」係指工程會要求納入之評分項目,即從事採購案之員工薪資至少3萬元以上。另有「備選項目」、「加分項目」,機關得視需求決定是否納入評分中,「備選項目」,包括「近3年內曾自主替員工普遍性加薪」、「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落實性別平等」、「落實環境保護」、「企業產學合作」。加分項目包括「慈善公益活動」、「推出與本業連結之符合企業社會責任的商品或服務」、「誠信治理」等。

廠商辦理「綠色採購」刻不容緩

工程會108年7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014162號函更宣示,CSR評分表範本將增列「辦理綠色採購」,預計於2021年3月正式計算「辦理綠色採購」分數,以提高重視環境保護之廠商得標機率。是以,時常投標政府採購之廠商,宜速檢視是否使用綠色產品,是否具備綠色採購之企業相關認證。環保署預計於2020年2月開放「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台」,廠商即可申請帳號及申報2020年當年度購買綠色產品金額,次年投標時檢附辦理綠色採購申報證明文件加分,應注意係按年度計算,應準時申報,以免次年投標時來不及取得證明文件。

「CSR指標」內容、分數比重日益增加,廠商須注意此一趨勢,除須制定包括加薪之制度、平權規範、於「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台」申報外,更應注意政府希望加強企業對環境保護、反貪腐的重視,及推廣企業內部之良善治理之方向,制定交易誠信相關內部規定、實施教育訓練等,儘早著手準備相關實績及認證資料,取得優勢。「CSR指標」內容、分數比重日益增加,將影響決標結果,應及早因應。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名家評論
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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