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30 | 作者:北京新浪網

報告:建議公司強制披露適用於中國的標準化ESG指標

近日聯合國環境署金融倡議組織、負責任投資原則組織及商道融綠聯合編製了《中國的ESG數據披露:關鍵ESG指標建議》,為中國金融監管機構正在編製和將實施的強制性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框架提供建議。

報告指出,為向投資者提供可用且可比較的ESG數據,應要求公司按照一套標準化的關鍵ESG披露指標進行報告。關鍵ESG指標數據反映了公司在最常見的ESG議題上的表現。

報告認為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基本的ESG指標有以下益處:逐步建立可靠的ESG數據,並隨時間及時補充其它指標數據;通過整合標準化ESG數據為中外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改善上市公司對關鍵ESG問題的管理和董事會監督;增加在綠色、永續資產上的投資。

報告建議,證監會應發佈監管舉措,明確說明ESG因素對財務具有實質性影響,並要求強制披露適用於中國公司的標準化ESG指標,為市場推動關鍵ESG議題的定量報告提供長效推力。

結合中國永續發展目標、現有法規及市場實踐,報告給出了中國強制ESG披露框架建議指標:

報告全文如下:

中國的ESG數據披露:關鍵ESG指標建議

執行摘要和政策建議

本研究報告旨在為中國金融監管機構正在編製和將實施的強制性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框架提供建議。在與中外利益相關方討論的基礎上,本報告旨在回答以下問題,供中國證監會(CSRC)及 其研究團隊、證券交易所參考:

■ 國際投資者對中國的ESG信息披露框架有哪些期待?

■ 國際ESG信息披露標準是否與中國公司和投資環境相容?

■ ESG信息披露框架應採用哪些指標?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項目團隊針對中國上市公司ESG數據的投資者需求進行了研究,並比較了現有的中國與境外數據披露實踐。

該研究顯示,目前中外公司的ESG數據披露實踐趨向於利用相似的ESG指標體系進行報告。但是,ESG數據披露尚沒有統一的標準,也不能在不同市場、行業及投資組合間進行比較。

本報告主要結論如下:

為向投資者提供可用且可比較的ESG數據,應要求公司按照一套標準化的關鍵ESG披露指標進行報告。關鍵ESG指標數據反映了公司在最常見的ESG議題上的表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基本的ESG指標將有助於:

■ 逐步建立可靠的ESG數據,並隨時間及時補充其它指標數據;

■ 通過整合標準化ESG數據為中外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 改善上市公司對關鍵ESG問題的管理和董事會監督;

■ 增加在綠色、可持續資產上的投資。

制定強制性ESG數據披露框架將為國際層面正在進行的ESG披露標準化進程,如企業報告對話 (Cooperate Reporting Dialogue)平台,做出積極貢獻。中國可在統一全球ESG數據標準化進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我們的主要建議是,證監會應發佈監管舉措,明確說明ESG因素對財務具有實質性影響,並要求公司強制披露適用於中國公司的標準化ESG指標,為市場推動關鍵ESG議題的定量報告提供長效推力。

該項規定應包含以下內容和特點:

■ 符合中國及國際披露框架的主要標準化指標,該指標可按行業、投資組合和跨時間序列進行比較;

■ 報告的方法論,具體指明報告的範圍、計算方法、最低披露要求、董事會監督、監察及執行機制,以及認證指導;

■ 基於相同的報告範圍,在年報中一起披露財務指標和ESG數據。董事會應對其數據負責,並與公司的商業模式、公司戰略(含財務目標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和最低要求)、風險因素相關聯。應對ESG數據開展對比行業平均水平和歷史表現的分析和解釋;

■ 對所有投資者公開所有已報ESG數據(免費、在線可查、及時可查)。

本研究聚焦主要ESG指標,將其作為推進ESG信息披露及數據整合的基礎。

基於對CSI300公司已報ESG數據指標的分析,我們推薦以下已被國際公司廣泛採納、中國公司也開始披露的ESG指標。我們還建議,在這些量化指標基礎上,補充治理、戰略及風險管理的相關信息,以此解釋其量化表現,使其對投資者真正可用。

在這些主要指標之外,我們還在報告中建議證監會考慮:

■ 分行業、基於項目的披露,包括與行業和和項目相關的重要ESG議題;

■ 關於一般經濟貢獻的公司問責制(包括納稅、薪資、地方發展和投資);

■ 基於一定背景下的ESG信息披露和ESG目標表現評估,以顯示公司是如何使自身戰略符合全球公認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 符合TCFD框架的、前瞻性的、基於情景分析的ESG信息披露。

ESG指標、披露框架和整合:定義

第一部分旨在定義ESG議題和ESG指標,討論ESG指標如何與ESG披露框架相融合,以及這些信息與所有 其他價值驅動因素一起如何被投資者共同用來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定義ESG指標

對投資者和公司來說,ESG信息披露的商業意義有據可查。在多種ESG信息披露方案和框架共存,且仍在不斷增加的當下,統一關鍵的ESG指標將會減少披露中的數據失調,增強數據的可比性,並促進ESG整合的 社會接受度,從而使公司和投資者受益。

ESG議題,或ESG因素,是指能夠影響公司和投資績效的特定環境、社會和治理議題。這些議題或因素數量眾多,且不斷變化,如氣候變化、廢物與污染、健康和安全、賄賂與腐敗等。

本報告中所稱的ESG指標有其特定含義。它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但無論哪種情況下, 不同實體披露的值均可進行跨時間、跨行業、跨投資組合的對比。我們所稱的主要ESG指標是指體現某ESG議題關鍵表現的數據點。額外、具體的ESG指標可以從主要ESG 指標中衍生。

ESG信息披露框架

為使ESG數據真正「有意義」,避免公司簡單的為完成任務而進行披露,ESG信息披露須被納入公司內部流 程和業績評估體系。ESG信息披露對公司和投資者來說都是用以衡量和理解公司總體表現、業務風險、商業機遇的重要因素。

TCFD定義了公司在報告氣候相關表現時需考慮的四個要素:

1. 治理 2. 戰略 3. 風險管理 4. 衡量指標和目標

儘管TCFD框架專門針對氣候相關財務披露而設計,但基於以上四項的披露結構對大多數報告框架來說並不陌生。因此,主要ESG指標作為衡量指標的一種,僅是企業報告中的一部分。

為提供真正有意義的信息,ESG衡量指標須與目標或最低標準相結合。主要指標是支持永續投資過程、公司業績分析以及綠色和可持續投資政策的基礎數據點。

投資者如何使用ESG數據?

在ESG整合框架報告中, PRI定義了投資者進行ESG數據整合和分析的三個層次:

■ 研究,包括分析和參與

■ 證券估值

■ 投資組合管理、構建和資產配置

ESG整合沒有通用的方法。每個投資公司有其自己獨特的方式方法。但是,所有的ESG整合方法都會用到某些ESG信息,包括量化的ESG衡量指標。比如,主要ESG指標會在研究環節進入集成研究數據系統,研究人員會將其與傳統財務數據進行對比;在股權估值環節中影響財務預期;還會在計算投資組合中的ESG情況時發揮作用(例如,公司的水足跡或碳足跡)。

如果這些進入分析流程的主要ESG指標不是標準化的,或不具有可比性,整個ESG整合流程的基礎輸入階段就是有瑕疵的。儘管針對某些缺失的或者不可信的數據存在通過估算來校正的方法(比如二氧化碳排放量可通過行業和國家平均排放水平進行估算),在公司財報中缺失可信的ESG衡量指標仍削弱了整個ESG整合進程, 對可持續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投資者對ESG披露框架的期待

在大多數市場,投資者對於ESG信息披露有共同的期待,但不同類型的投資者對ESG數據的具體使用或方式 不盡相同。在中國及在世界其他地方,投資者均相信ESG因素會對股價產生長期影響。根據2017/18年度 CFA-PRI調研結果,全球65%的分析師(中國61%的分析師)認為公司治理因素會在2022年前對股價產生影響,52%和46%的全球分析師認為環境和社會因素分別會在同時期對股價產生影響(中國的數據為53%和47%)。

在中國也進行了多次關於ESG披露的討論,意圖了解投資者對於中國未來的披露框架有哪些重要的期待,結果顯示,投資者對未來ESG披露框架的主要特點有以下共同期待:

■ 數據可比性和標準化:公司應採用標準化的指標, 並以現存國際及地區性的框架為指導。與香港上市規則要求(附錄27)內所列數據可比這一點被特別提及;

■ 清晰的披露範圍和透明的方法論:披露框架中所有指標均可用,並與現行方法論相符,以確保方法論的時間一致性;

■ 數據的時間穩定性:使用相同的範圍和方法論建立連續的時間序列數據,使投資者可對公司歷史數據進行對比;

■ 與現存ESG數據整合:包括與證券交易所現行要求相符;

■ 數據的可得性:分析師應能夠獲取所有公開數據,以及原始形式的數據,包括在現存渠道中已經披露的數據,例如政府資料庫中的數據;

■ 戰略方式:實質性ESG指標需在公司戰略中有所體現,公司需理解監測並通報這些ESG數據的原因,ESG數據需在公司業績表現的背景中得到解釋。投資者希望避免公司僅以完成任務或服從合規的心態進行此項工作;

■ 高層管理者監督:除委派專人管理ESG信息披露相關事務之外,高層管理者應對報告負責,以確保報告的質量,保證公司對ESG議題及其如何影響公司戰略有良好的理解(包括數據分析、量化指標的解釋,及與行業平均水平和歷史業績進行對比);

■ 強有力的執行: 對錯報、漏報考慮採取懲罰措施;

■ 根據基本的認證標準進行核實。

■ 戰略方式:實質性ESG指標需在公司戰略中有所體現,公司需理解監測並通報這些ESG數據的原因,ESG數據需在公司業績表現的背景中得到解釋。投資者希望避免公司僅以完成任務或服從合規的心態進行此項工作;

■ 高層管理者監督:除委派專人管理ESG信息披露相關事務之外,高層管理者應對報告負責,以確保報告的質量,保證公司對ESG議題及其如何影響公司戰略有良好的理解(包括數據分析、量化指標的解釋,及與行業平均水平和歷史業績進行對比);

■ 強有力的執行: 對錯報、漏報考慮採取懲罰措施;

■ 根據基本的認證標準進行核實。

儘管投資者對於具體ESG議題以及ESG信息的使用仍有不同見解,數據的可比性、標準化、時間穩定性是公認的關鍵因素。即便在披露框架內尚只含有有限數量指標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非標準化ESG數據帶來的挑戰

ESG數據若不能標準化,投資者在制定投資決策時試圖整合ESG信息就會遇到困難。低質量的ESG數據被認為是財務分析中ESG整合所遇到的主要障礙。根據PRI/CFA調研,限制投資者使用ESG數據的主要原因有:

■ 缺少合適的定量信息(55%)

■ 缺少跨公司可比性(50%)

■ 數據質量低下、缺少認證 (45%)

以中國的情況為例,非標準化自願申報的ESG數據披露導致以下問題:

■ ESG數據多數為政策性的,而非量化的;

■ 數據收集範圍和關鍵議題在各公司間不統一;

■ 非標準化數據無法整合;

■ 缺少量化和認證后的數據阻礙了對環境風險評估進行情景壓力測試(如TCFD中國試點項目機構完成的幾項);

■ 自願或是或不遵守就解釋的框架給公司隨意選擇及操縱數據留下了空間。公司通常傾向於報告既有數據,而選擇在報告中忽略關鍵信息;

■ 報告不連續,當數據在不同時間點出現變化時沒有解釋;

■ 沒有明確監管指導的情況下,ESG數據披露可能產生潛在的法律障礙。

儘管中外投資者都認為ESG議題會影響公司表現,但是在中國,在證券分析中納入ESG因素的投資者很少。 在全球,56%的投資者將公司治理因素納入權益投資分析中,37%的投資者會考慮環境因素,35%會考慮社會因素。而在中國,33%的投資者會考慮公司治理因素,僅有7%考慮環境和社會因素。

強制還是自願?

有證據表明,強制披露規定比自願披露原則更具有影響力。PRI在2016年針對50個最大經濟體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政府引導的強制ESG信息披露使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如WBCSD的分析:「公司根據 強制性規定所提供的數據更可能是依據公認標準準備的,也更可能被認證。」強制性披露框架要求對主要 ESG指標進行標準化披露,並回應上述投資者期待,這對推動中國更廣泛的將ESG整合應用到投資決策的制定過程中有所助益。

國際ESG披露框架及常見ESG披露指標概覽

本部分圍繞通行的主要ESG披露指標,對相關ESG信息披露的歷史、逐漸融合的市場實踐加以簡要匯總。

以ESG信息披露來解釋外部性和永續發展

國際 ESG 披露框架自上世紀 90 年代開始發展,1997 年 GRI 創立,2000 年 CDP 和 UN Global Compact 成立,2011 年 IIRC 成立,2012 年 SASB 成立。

這些框架均建立在對以下方面日漸增長的共識之上:

■ ESG議題能影響公司業績表現;

■ 公司需要承擔對外部利益相關方的責任;

■ 經濟發展需與更廣泛的社會和環境目標相符。

在中國,類似的共識促使強制性環境框架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與推進綠色金融體系都要求考慮負外部性,也要 求推動環境友好型經濟的發展。

現行框架:從財務實質性原則到社會影響力

據CDSB稱,過去25年來,不同國家或超國家實體陸續推出了1000多種報告要求、指引和支持文件。不同 的需求確定了最主要的披露框架:

■ 投資者越來越認可重要ESG因素在公司業績中的作用,如SASB這樣的報告框架是以財務實質性原則為核 心來構建的。SASB以是否直接影響公司財務表現為原則,為每個行業提供了有限的指標。

■ 其他框架,如GRI標準,將更廣泛的因素考慮在內,允許企業向更多類型的利益相關方報告(政府、員工、 顧客等)。

■ 2015年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推行提供了一份全球公認的最緊要環境、社會和經濟議題清單,聚焦在商 業的外部影響和對人類及環境可能產生的危害,這些議題不僅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組合,還影響著價值鏈和更廣泛的社會實體。

ESG 衡量指標的融合

目前的趨勢是在國際層面達到共同的標準。持續進行的企業報告對話(Corporate Reporting Dialogue) 致力在報告財務實質性到社會影響力的不同報告框架間建立一個共同點 。國際投資者組織委員會(Global Investor Organisations Committee)建議公司基於當前的ESG披露框架和指標,披露一般標準化 ESG 信息 。

對於大型資產所有者(普遍所有者「universal owners」),公司業績和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是相關聯的:

■ 全球普遍關注的環境或氣候相關事件所產生的成本會以保險費、稅金、上漲的採購價格和與災難相關的實際代價的形式體現在投資組合中。

■ 社會問題,如貧困和不平等待遇,會導致社會動蕩和政治不穩定,從而導致商業危機,減少未來現金流和股息。

■ 未能實現永續發展目標可能導致的宏觀金融風險,甚至是系統性風險,會對財務回報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 投資者ESG整合實踐的不斷增加以及企業間廣泛的ESG報告實踐,促使了不同市場採納了相似的指標。根據 IFC的研究,在不同的ESG報告框架、財務分析框架、信息提供者、監管者和投資者報告倡議中,已有8個環境和社會議題採用了相似的指標。 這一結論由WBCSD和Reporting Exchange資料庫確認,該資料庫對各國政府及證券交易所發佈的報告要求進行匯總分析。

使用頻率代表了從環境及社會衡量標準中選取出的被報告高頻採用的標準(IFC. Beyond the Balance Sheet,2018)。報告要求使用頻率一欄顯示了Report Exchange資料庫內70個國家的對議題的要求比例,包括國家性框架。

在公司治理議題上也有相似的融合趨勢。根據WBCSD對52個國家公司治理準則的研究,大多數公司治理准 則引用了70%或以上的公司治理議題,並與國際準則(如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和ICGN的全球治理原則)相吻合。

SG信息披露在中國的發展概覽

中國的ESG信息披露是由針對污染物的強制披露要求、證券交易所發佈的自願披露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在年 報和社會責任報告中的自願披露組成。儘管強制披露的部分僅限於空氣、水及固體污染物,中國公司的ESG 數據披露情況與國際上很多公司的信息披露狀況是接近且具有可比性的。然而,相關標準的缺失、對強制數 據的獲取受限,阻礙了中國市場上ESG數據的質量。

ESG信息披露的政策要求

環境監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政策

在過去幾年中,中國的環境監管部門已經陸續發佈了多個政策文件,提議就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建立特定要求:

■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公開披露環境信息;

■ 《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積極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指定環境信息。

於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的責任。根據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 主要污染物的名稱

■ 排放方式

■ 排放濃度和總量

■ 超標排放情況

■ 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根據第六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如違反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由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

2017年12月,環境保護部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規定》提出,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行分類管理,分為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聲環境及其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五類。

同一家公司因排污種類不同可以同時屬於不同類別重點排污單位。根據《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篩選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公司事業單位, 確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相關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信息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匯總,但尚未明確指出,此類信息應當在何處予以公示或發佈。

金融監管部門的政策

2016年,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佈《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強制性環境信 息披露制度。具體實施分階段逐步進行:一、對屬於前環境保護部公佈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強制要求自2017年起公開環境信息;二、「半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將從2018年起實行,未公開相關信息的公司必須解釋原因;三、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自2020年起公開環境信息。

2016年,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中關於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佈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2017 年 12 月,證監會頒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 格式 (2017 年修訂 )》,規定公司在報告期內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環境信息內容的,應當說明後續進展或 變化情況;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參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環境信息,若不披露,應當充分說明原因;鼓勵公司自願披露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2018 年 9 月,證監會發佈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準則》第八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 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 社會責任。第八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的政策

2006年,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定期評估公司 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自願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0年,該規範被納入《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繼 續為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提供引導和規範。

2015年,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重大環境污染問題時, 應當及時披露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環境污染的影響情況、公司擬採取的措施等。

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加強社會責任承擔工作,並及時披露公司在員工安全、產品責任、環境保護等方面承擔社會責任的做法和成績,並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要求。

2008年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製指引》,明確上市公司應披露在促進環境及生態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並減少污染、如何保護水資源及能源、如何保證所在區域的適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護並提高所在區域的生物多樣性等。

因此,中國的ESG信息披露主要受到以下三類政策和指引規定:

■ 《環境保護法》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的責任;

■ 證監會發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相關政策;

■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發佈了上市公司環境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指引,針對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方面做出進一步規定。

上市公司的自願性ESG信息披露

2017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公佈,90%以上的國家重點監控上市公司披露了環境信息,但有些公司沒有按照規定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夠全面、不夠規範,或者有報喜不報憂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數據顯示,2017年發佈年報的1420家上市公司中,855家(超過60%)對環境信息進行了披露,較上一年度增長235%。其中有386家公司為重點排污單位,439家為自願披露。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據顯示,2018年有666家(佔比32%)上市公司在半年報中披露了環境信息,較上一年度增長40%。有215家自願披露了更多的環境信息,包括環境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環保投入金額和取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等。

滬深300 公司ESG數據自願披露分析

以下分析聚焦滬深300指數(建基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前300強上市公司),以及通過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自願披露的ESG數據。截至2018年9月底,近82%的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公司在2017年度發佈了相關ESG數據與分析。

滬深300指數成份股中製造業(包含醫藥製造、技術硬體與設備製造、汽車製造等)發佈的企業社會責任報 告最多,佔比43%。金融業其次,發佈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佔比19%。兩者加起來佔比超過了50%。在中國,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獲取ESG相關信息的主要來源。

關於CSR報告編製所參照的指引(指南),上交所的報告指引(即《〈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製指 引》)被最廣泛引用。對於非交易所編製的指引,GRI指南是公司參照最多的報告編製指引,41%的報告將其作為參照或之一。

常見披露的ESG指標

公司最常披露關於公司治理指標的信息,平均披露率為66.3%,其次為環境指標(40.4%),第三為社會指標(28.9%)。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類別下超過平均披露水平的指標如下表顯示。

披露最多的指標大多與公司治理有關。這是因為環境與社會方面的指標主要由公司進行自願披露,而公司治理指標的披露大多是強制性的。

滬深300成份股公司對環境指標的平均披露率為40.4%,環境管理指標的披露率為44.6%,而環境數據的披露率為35.2%,表明定性披露的比例高於定量披露。表10顯示了單個指標的平均披露情況,並標示出了披露水平高於平均水平的指標。

如前所述,根據證監會 2007 年發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需要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包括董事會構成等多項公司治理指標,因此,滬深 300 2018 成分股公司的 E、S、G 的指標披露中,公司治理指標整體披露率較高,達到 66.3%。其中,反腐敗政策、舉報制度、董事會管理的多項指標的披露率都超過了 75%,但披露質量參差不齊。

在10年監管和市場經驗的基礎上,中國的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的專業劃分在不斷擴大。中國市 場已經做好了強制性披露的準備,將政策要求與現行的自願披露實踐融為一體。在這一披露框架中納入一般標 准化的績效指標將極大地提升ESG數據的質量以及進行披露公司的數量。

 

資料來源:新浪網
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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