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竿學習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是聯合國會員國共同承諾要在2016年到2030年之間達成的永續目標設定。其中包含17項目標(Goals)及169項細項目標(Targets)。目標面向涵蓋多元,不只致力於解決社會問題,更兼顧了環境永續、經濟發展等目標。
SDG 11:促使城市與人類居住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
SDG 11:促使城市與人類居住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
11.1 在西元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適當的、安全的,以及負擔的起的住宅與基本服務,並改善貧民窟。
11.2 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的、負擔的起、可使用的,以及可永續發展的交通運輸系統,改善道路安全,尤其是擴大公共運輸,特別注意弱勢族群、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以及老年人的需求。
11.3 在西元2030年以前,提高融合的、包容的以及可永續發展的都市化與容積,以讓所有的國家落實參與性、一體性以及可永續發展的人類定居規劃與管理。
11.4 在全球的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上,進一步努力。
11.5 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災害的死亡數以及受影響的人數,並將災害所造成的GDP經濟損失減少y%,包括跟水有關的傷害,並將焦點放在保護弱勢族群與貧窮者。
11.6 在西元2030年以前,減少都市對環境的有害影響,其中包括特別注意空氣品質、都市管理與廢棄物管理。
11.7 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的、包容的、可使用的綠色公共空間,尤其是婦女、孩童、老年人以及身心障礙者。
11.a. 強化國家與區域的發展規劃,促進都市、郊區與城鄉之間的社經與環境的正面連結。
11.b.在西元2020年以前,致使在包容、融合、資源效率、移民、氣候變遷適應、災後復原能力上落實一體政策與計畫的都市與地點數目增加x%,依照日本兵庫縣架構管理所有階層的災害風險。
11.c. 支援開發度最低的國家,以妥善使用當地的建材,營建具有災後復原能力且可永續的建築,作法包括財務與技術上的協助。
SDG 12:確保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
SDG 12:確保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
12.1 實施永續消費與生產十年計畫架構(以下簡稱10YEP),所有的國家動起來,由已開發國家擔任帶頭角色,考量開發中國家的發展與能力。
12.2 在西元2030年以前,實現自然資源的永續管理以及有效率的使用。
12.3 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零售與消費者階層上的全球糧食浪費減少一半,並減少生產與供應鏈上的糧食損失,包括採收後的損失。
12.4 在西元2020年以前,依據議定的國際架構,在化學藥品與廢棄物的生命週期中,以符合環保的方式妥善管理化學藥品與廢棄物,大幅減少他們釋放到空氣、水與土壤中,以減少他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的不利影響。
12.5 在西元2030年以前,透過預防、減量、回收與再使用大幅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12.6 鼓勵企業採取可永續發展的工商作法,尤其是大規模與跨國公司,並將永續性資訊納入他們的報告週期中。
12.7 依據國家政策與優先要務,促進可永續發展的公共採購流程。
12.8 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每個地方的人都有永續發展的有關資訊與意識,以及跟大自然和諧共處的生活方式。
12.a. 協助開發中國家強健它們的科學與科技能力,朝向更能永續發展的耗用與生產模式。
12.b. 制定及實施政策,以監測永續發展對創造就業,促進地方文化與產品的永續觀光的影響。
12.c. 依據國情消除市場扭曲,改革鼓勵浪費的無效率石化燃料補助,作法包括改變課稅架構,逐步廢除這些有害的補助,以反映他們對環境的影響,全盤思考開發中國家的需求與狀況,以可以保護貧窮與受影響社區的方式減少它們對發展的可能影響。
SDG 13:採取緊急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SDG 13:採取緊急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13.1 強化所有國家對天災與氣候有關風險的災後復原能力與調適適應能力。
13.2將氣候變遷措施納入國家政策、策略與規劃之中。
13.3在氣候變遷的減險、適應、影響減少與早期預警上,改善教育,提升意識,增進人與機構的能力。
13.a. 在西元2020年以前,落實UNFCCC已開發國家簽約國的承諾,目標是每年從各個來源募得美元1千億,以有意義的減災與透明方式解決開發中國家的需求,並盡快讓綠色氣候基金透過資本化而全盤進入運作。
13.b.提昇開發度最低國家中的有關機制,以提高能力而進行有效的氣候變遷規劃與管理,包括將焦點放在婦女、年輕人、地方社區與邊緣化社區。
SDG 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SDG 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14.1在西元2025年以前,預防及大幅減少各式各樣的海洋污染,尤其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以及營養污染。
14.2在西元2020年以前,以可永續的方式管理及保護海洋與海岸生態,避免重大的不利影響,作法包括強健他們的災後復原能力,並採取復原動作,以實現健康又具有生產力的海洋。
14.3減少並解決海洋酸化的影響,作法包括改善所有階層的科學合作。
14.4在西元2020年以前,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以及非法的、未報告的、未受監管的(以下簡稱IUU)、或毀滅性魚撈作法,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的時間內,將魚量恢復到依據它們的生物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發展的魚量。
14.5在西元2020年以前,依照國家與國際法規,以及可取得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10%的海岸與海洋區。
14.6在西元2020年以前,禁止會造成過度魚撈的補助,消除會助長IUU魚撈的補助,禁止引入這類補助,承認對開發中國家與開發度最低國家採取適當且有效的特別與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撈補助協定的一部分。
14.7在西元2030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SIDS與LDCs的經濟好處,作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撈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14.a. 提高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轉移海洋科技,思考跨政府海洋委員會的海洋科技轉移準則,以改善海洋的健康,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的發展貢獻,特別是SIDS與LDCs。
14.b. 提供小規模人工魚撈業者取得海洋資源與進入市場的管道。
14.c. 確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UNCCLOS)簽約國全面落實國際法,包括現有的區域與國際制度,以保護及永續使用海洋及海洋資源。
SDG15:保護、維護及促進領地生態系統的永續使用,永續的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及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SDG15:保護、維護及促進領地生態系統的永續使用,永續的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及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15.1在西元2020年以前,依照在國際協定下的義務,保護、恢復及永續使用領地與內陸淡水生態系統與他們的服務,尤其是森林、沼澤、山脈與旱地。
15.2在西元2020年以前,進一步落實各式森林的永續管理,終止毀林,恢復遭到破壞的森林,並讓全球的造林增加x%。
15.3在西元2020年以前,對抗沙漠化,恢復惡化的土地與土壤,包括受到沙漠化、乾旱及洪水影響的地區,致力實現沒有土地破壞的世界。
15.4在西元2030年以前,落實山脈生態系統的保護,包括他們的生物多樣性,以改善他們提供有關永續發展的有益能力。
15.5採取緊急且重要的行動減少自然棲息地的破壞,終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在西元2020年以前,保護及預防瀕危物種的絕種。
15.6確保基因資源使用所產生的好處得到公平公正的分享,促進基因資源使用的適當管道。
15.7採取緊急動作終止受保護動植物遭到盜採、盜獵與非法走私,並解決非法野生生物產品的供需。
15.8在西元2020年以前,採取措施以避免侵入型外來物種入侵陸地與水生態系統,且應大幅減少他們的影響,並控管或消除優種。
15.9在西元2020年以前,將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價值納入國家與地方規劃、發展流程與脫貧策略中。
15.a. 動員並大幅增加來自各個地方的財物資源,以保護及永續使用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
15.b. 大幅動員來自各個地方的各階層的資源,以用於永續森林管理,並提供適當的獎勵給開發中國家改善永續森林管理,包括保護及造林。
15.c. 改善全球資源,以對抗保護物種的盜採、盜獵與走私,作法包括提高地方社區的能力,以追求永續發展的謀生機會。
SDG 16: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以落實永續發展;提供司法管道給所有人;在所有的階層建立有效的、負責的且包容的制度
SDG 16: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以落實永續發展;提供司法管道給所有人;在所有的階層建立有效的、負責的且包容的制度
16.1 大幅減少各地各種形式的暴力以及有關的死亡率。
16.2 終結各種形式的兒童虐待、剝削、走私、暴力以及施虐。
16.3 促進國家與國際的法則,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司法管道。
16.4 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非法的金錢與軍火流,提高失物的追回,並對抗各種形式的組織犯罪。
16.5 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賄賂。
16.6 在所有的階層發展有效的、負責的且透明的制度。
16.7 確保各個階層的決策回應民意,是包容的、參與的且具有代表性。
16.8 擴大及強化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管理制度。
16.9 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合法的身份,包括出生登記。
16.10 依據國家立法與國際協定,確保民眾可取得資訊,並保護基本自由。
16.a. 強化有關國家制度,作法包括透過國際合作,以建立在各個階層的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以預防暴力並對抗恐怖主義與犯罪。
16.b. 促進及落實沒有歧視的法律與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SDG 17:強化永續發展執行方法及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SDG 17:強化永續發展執行方法及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財務
17.1 強化本國的資源動員,作法包括提供國際支援給開發中國家,以改善他們的稅收與其他收益取得的能力。
17.2 已開發國家全面落實他們的ODA承諾,包括在ODA中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以下簡稱GNI)的0.7%給開發中國家,其中0.15-0.20%應提供該給LDCs。
17.3 從多個來源動員其他財務支援給開發中國家。
17.4 透過協調政策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長期負債清償能力,目標放在提高負債融資、負債的解除,以及負責的重整,並解決高負債貧窮國家(以下簡稱HIPC)的外部負債,以減少負債壓力。
17.5 為LDCs採用及實施投資促進方案。
技術
17.6 在科學、科技與創新上,提高北半球與南半球、南半球與南半球,以及三角形區域性與國際合作,並使用公認的詞語提高知識交流,作法包括改善現有機制之間的協調,尤其是聯合國水平,以及透過合意的全球科技促進機制。
17.7 使用有利的條款與條件,包括特許權與優惠條款,針對開發中國家促進環保科技的發展、轉移、流通及擴散。
17.8 在西元2017年以前,為LDCs全面啟動科技銀行以及科學、科技與創新(以下簡稱STI)能力培養機制,並提高科技的使用度,尤其是ICT。
能力建置
17.9 提高國際支援,以在開發中國家實施有效且鎖定目標的能力培養,以支援國家計畫,落實所有的永續發展目標,作法包括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以及三角合作。
貿易
17.10 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的架構內,促進全球的、遵循規則的、開放的、沒有歧視的,以及公平的多邊貿易系統,作法包括在杜哈發展議程內簽署協定。
17.11 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在西元2020年以前,讓LDCs的全球出口占比增加一倍。
17.12 對所有LDCs,依照WTO的決定,如期實施持續性免關稅、沒有配額的市場進入管道,包括適用LDCs進口的原產地優惠規則必須是透明且簡單的,有助市場進入。
制度議題
政策與制度連貫
17.13 提高全球總體經濟的穩定性,作法包括政策協調與政策連貫。
17.14 提高政策的連貫性,以實現永續發展。
17.15 尊敬每個國家的政策空間與領導,以建立及落實消除貧窮與永續發展的政策。
多邊合作
17.16 透過多邊合作輔助並提高全球在永續發展上的合作,動員及分享知識、專業、科技與財務支援,以協助所有國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尤其是開發中國家。
17.17 依據合作經驗與資源策略,鼓勵及促進有效的公民營以及公民社會的合作。
資料、監督及責任
17.18 在西元2020年以前,提高對開發中國家的能力培養協助,包括LDCs與SIDS,以大幅提高收入、性別、年齡、種族、人種、移民身份、身心障礙、地理位置,以及其他有關特色的高品質且可靠的資料數據的如期取得性。
17.19 在西元2030年以前,依據現有的方案評量跟GDP有關的永續發展的進展,並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統計能力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