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報告所有地區的總排水量,並按以下終點類別細分總量(倘有適用):
i. 地表水;
ii. 地下水;
iii. 海水;
iv. 第三方的水,及供其他組織使用的總量(倘有適用)。
b. 根據以下類別,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細分所有地區之總排水量:
i. 淡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ii. 其他的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c. 根據以下類別,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細分所有具水資源壓力地區之總排水量:
i. 淡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ii. 其他的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d. 優先關注物質的排放處理,包括:
i. 如何定義優先關注物質,及任何使用的國際標準、官方列表、或規範。
ii. 針對優先關注物質訂定排放限值的方法;
iii. 未符合排放限值的事件數量。
e.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2.3 彙編揭露項目303-4所訂資訊時,報導組織應使用公開可取得且可信任之工具和方法學評估一個地區的水資源壓力。
2.4 報導組織宜報告以下額外的資訊:
2.4.1 超出排放限值的發生次數;
2.4.2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依處理程度細分所有地區之總排水量,及如何決定處理程度;
2.4.3 對排水具與水相關顯著衝擊的供應商已設有放流水水質最低標準之百分比。
詳細303-4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組織同時須報導所有與水資源衝擊有關的揭露項目(揭露項目303-1至揭露項目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