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為單位的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
b.若適用,計算所包括的溫室氣體;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c.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為單位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
d.計算中包括的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類別和活動。
e.若適用,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基準年的排放量;
iii.促使基準年排放量重新計算之任何顯著排放量變化的脈絡。
f.所用之排放係數和全球暖化潛勢(GWP)比率的來源,或GWP來源的參考文獻。
g.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2.5 彙編揭露項目305-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5.1 計算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總排放時,要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
2.5.2 本揭露項目不包括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為揭露項目305-2所定之揭露;
2.5.3 自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分開報告生質的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生物源之其它種類溫室氣體(如: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以及發生於生質的生命週期中,非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如:加工或運輸生質的溫室氣體排放)。
2.6 彙編揭露項目305-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
2.6.1 運用一致的排放係數和GWP比率來揭露資料;
2.6.2 使用 IPCC評估報告之100年時間尺度的GWP比率;
2.6.3 若依照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學,描述標準和方法學的選取方針;
2.6.4 以上游和下游類別和活動劃分,列出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
2.6.5 提供依以下方式劃分的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將有助於提升透明度或可比較性:
2.6.5.1 事業單位或設施;
2.6.5.2 國家;
2.6.5.3 排放源類型;
2.6.5.4 活動類型。
詳細305-3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