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竿學習

GRI 準則(GRI Standards)是由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所制定的永續性報告標準。依循GRI準則可以幫助企業/組織更有效地對外揭露其所產生的經濟與治理、環境、人群(包含人權)等ESG影響,以及企業/組織如何管理衝擊。GRI 準則亦是目前台灣金管會對於上市、櫃企業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所強制規範使用的框架。CSRone 「標竿學習 - GRI 準則」通過 GRI 軟體及工具認證計畫(GRI Certified Software & Tools program)之系統。此認證代表GRI任者此軟體或工具運用 GRI 準則之內容皆屬正確。CSRone 並不能保證使用本軟體或工具產出的永續報告可以被認證為 GRI 準則報告,因 GRI 準則報告資格之獲得需考慮更全面的 GRI 標準。

GRI 302:能源(2016)-302-5 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能源需求
GRI 302:能源(2016)-302-5 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能源需求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報導期間內所售出之產品和服務其所需能源的減少量。
b. 計算能源消耗減少量的基準,例如:基準年或基線,以及選擇此一基準的理由。
c.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詳細GRI 302-5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303-1 共享水資源之相互影響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303-1 共享水資源之相互影響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描述組織如何與水相互影響,包括如何及從何處取得、消耗和排放水,以及組織所造成、促成或透過商業關係與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產生直接關聯等,與水相關的衝擊(如逕流造成者)。
b. 描述鑑別與水相關衝擊之方法,包括評估的範圍、時間區間、及任何工具或方法學。
c. 描述如何解決與水相關的衝擊,包括組織如何與利害關係人合作、將水作為共享資源進行管理、以及如何與具水相關顯著衝擊的供應商或客戶合作。
d. 解釋制定任何與水相關目標與標的之過程,其目標與標的係為組織管理方針之部份,並如何與公共政策以及每個具水資源壓力地區當地狀況相關聯。
1.2 報導組織宜報告以下額外的資訊:
1.2.1 組織整個價值鏈中用水的綜覽;
1.2.2 組織造成與水相關顯著衝擊之特定集水區列表。
詳細GRI 303-1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決定水與放流水為其一重大主題的組織需使用GRI 3:重大主題 2021中的揭露項目3-3報導其如何管理此主題。組織同時須報導所有與水資源相關衝擊有關的揭露項目(揭露項目303-1至揭露項目303-2)。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303-2 與排水相關衝擊的管理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303-2 與排水相關衝擊的管理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任何設定放流水水質最低標準的描述,以及如何決定這些最低標準,包括:
i. 未設有排放限值之營運所在地,如何決定其設施的排放標準;
ii. 任何內部制定之水質標準或指引;
iii. 任何考量之行業特定準則;
iv. 是否考量接收水體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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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決定水與放流水為其一重大主題的組織需使用GRI 3:重大主題 2021中的揭露項目3-3報導其如何管理此主題。組織同時須報導所有與水資源相關衝擊有關的揭露項目(揭露項目303-1至揭露項目303-2)。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 303-3 取水量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 303-3 取水量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報告所有地區的總取水量,並按以下來源細分總量(倘有適用):
i. 地表水;
ii. 地下水;
iii. 海水;
iv. 產出水;
v. 第三方的水;
b.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報告所有具水資源壓力地區的總取水量,並按以下來源細分總量(倘有適用):
i. 地表水;
ii. 地下水;
iii. 海水;
iv. 產出水;
v. 第三方的水,並依照i.至iv.所列來源細分總取水量。
c. 根據以下類別,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依揭露項目303-3-a與303-3-b所列之來源細分總取水量:
i. 淡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ii. 其他的水 (>1,000 mg/L總溶解固體)。
d. 瞭解如何彙編數據之任何必要背景資訊,如所使用的任何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2.1 彙編揭露項目303-3所訂資訊時,報導組織應使用公開可取得且可信任之工具和方法學評估一個地區的水資源壓力。
2.2 報導組織宜報告以下額外的資訊:
2.2.1 每個位於具水資源壓力地區的設施,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依揭露項目303-3所列之來源類別細分總取水量:
2.2.2 以百萬公升(megaliters)為單位,具與水相關顯著衝擊的供應商位於具水資源壓力地區之總取水量。
詳細303-3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組織同時須報導所有與水資源衝擊有關的揭露項目(揭露項目303-1至揭露項目303-2)。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1 組織所擁有、租賃、管理的營運據點或其鄰近地區位於環境保護區或其它高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1 組織所擁有、租賃、管理的營運據點或其鄰近地區位於環境保護區或其它高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對每個所擁有、租賃、管理的營運據點或其鄰近於環境保護區以及位於保謢區外具高度生物多樣性價值地區之以下資訊:
i. 地理位置;
ii. 組織可能所擁有、租賃或管理之地表下土地;
iii. 有關保護區的位置(位於、鄰近或包含一部分保護區的區域)或保護區以外具有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
iv. 營運活動類型(辦公室、製造或生產、或資源開採)
v. 以平方公里為單位表示營運據點的面積(適當時使用其它單位);
vi. 保護區和其它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屬性 (例:陸域、淡水或海洋生態系統)來描繪其生物多樣性之價值;
vii. 其保護級別(例如:IUCN保護區管理類別系統、拉姆薩國際濕地公約、各國法規)來說明其生物多樣性的價值。
2.1 彙編揭露項目304-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包括已正式宣布未來將營運之場址相關資訊。
詳細GRI 304-1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2 活動、產品及服務,對生物多樣性方面的顯著衝擊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2 活動、產品及服務,對生物多樣性方面的顯著衝擊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就有關以下一項或多項,說明對生物多樣性的直接或間接顯著衝擊的性質:
i. 建築施工或製造工廠、採礦交通設備的使用;
ii. 污染(說明不會自然發生在棲息地的物質從點源或非點源的方式進入);
iii. 說明侵入性物種、害蟲及病原體;
iv. 物種的減少;
v. 棲息地的轉變;
vi. 自然變化範圍之外的生態變化(例如:鹽化或地下水位的變化)。
b. 就以下各項,直接和間接的重大正面或負面衝擊:
i. 受影響的物種;
ii. 受衝擊區域的範圍;
iii. 衝擊的持續時間;
iv. 衝擊的可逆性和不可逆性。
詳細GRI 304-2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3 受保護或復育的棲息地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3 受保護或復育的棲息地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所有受保護或復育之區域的面積大小和位置,以及復育措施的成果是否有經過獨立的外部專家確認。
b. 是否於組織曾進行監督和實施復育或保護措施以外的地區,有透過與第三方合作進行保護或復育棲息地。
c. 各區域於報導截止期間的狀態說明。
d.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及假設。
2.2 彙編揭露項目304-3的所定資訊時,倘適用,其內容宜與棲息地之受保護或復育規範或許可要求 相符合。
詳細GRI 304-3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4 受營運影響的棲息地中,已被列入IUCN紅色名錄及國家保育名錄的物種
GRI 304:生物多樣性(2016)-304-4 受營運影響的棲息地中,已被列入IUCN紅色名錄及國家保育名錄的物種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依瀕臨絕種風險的程度,說明受組織營運影響的棲息地中,已被列入IUCN紅色名錄及國家保護名錄的物種總數:
i.極危
ii. 瀕危
iii. 易危
iv. 近危
v. 無危
2.3 彙編揭露項目304-4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比較規劃文件以及監測記錄中所列的物種,其與IUCN紅色名錄和國家保育名錄中的資訊,以確保其一致性。
詳細GRI 304-4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

GRI 305:排放(2016)-305-1 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
GRI 305:排放(2016)-305-1 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為單位的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b. 計算所包括的氣體種類;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c. 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為單位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d. 若適用,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
iii. 促使基準年排放量重新計算之任何顯著排放量變化的脈絡。
e. 所用之排放係數和全球暖化潛勢(GWP)比率的來源,或GWP來源的參考文獻。
f. 彙整溫室氣體量的方法;是否為股權比例、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
g.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2.1 彙編揭露項目305-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計算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時,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
2.1.2 自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分開報告源自生質的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包括生物源之其它種類溫室氣體(如: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以及發生於生質的生命週期中,非源自燃燒或生物降解之生物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源自加工或運輸生質的溫室氣體排放)。
2.2 彙編揭露項目305-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
2.2.1 揭露的資料要運用一致的排放係數和GWP比率;
2.2.2 使用源自IPCC評估報告之100年時間尺度的GWP比率;
2.2.3 以一致方法彙整直接(範疇一)和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從《溫室氣 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標準》所列的股權比例、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法中選取其一;
2.2.4 若依照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學,描述標準和方法學的選去方針;
2.2.5 提供依以下方式劃分的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量,將有助於提升透明度或可比較性:
2.2.5.1 事業單位或設施;
2.2.5.2 國家;
2.2.5.3 排放源類型(固定燃燒,製程、逸散);
2.2.5.4 活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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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

GRI 305:排放(2016)-305-2 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GRI 305:排放(2016)-305-2 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為單位,地點基礎的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b. 若適用,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為單位,市場基礎的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c. 若適用,計算所包括的溫室氣體;是否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或以上全部。
d. 若適用,計算的基準年,包括:
i. 選擇其為基準年的理由;
ii. 基準年的排放量;
iii. 促使基準年排放量重新計算之任何顯著排放量變化的脈絡。
e. 所用之排放係數和全球暖化潛勢(GWP)比率的來源,或GWP來源的參考文獻。
f. 彙整溫室氣體量的方法;是否為股權比例、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
g.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2.3 彙編揭露項目305-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3.1 計算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時,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
2.3.2 排除揭露項目305-3所定之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
2.3.3 若其營運活動所在市場沒有產品或供應商的特定資料,地點基礎方法,計算與報告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2.3.4 若其任何營運活動所在市場提供產品或以合約文件形式載有供應商的特定資料,根據地點基礎方法和市場基礎方法,同時計算與報告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2.4 彙編揭露項目305-2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
2.4.1 揭露的資料要運用一致的排放係數和GWP比率;
2.4.2 使用IPCC評估報告之100年時間尺度的GWP比率;
2.4.3 以一致方法彙整直接(範疇一)和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從《溫室氣體 盤查議定書企業標準》所列的股權比例、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法中選取其一;
2.4.4 若依照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學,描述標準和方法學的選取方針;
2.4.5 提供依以下方式劃分的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將有助於提升透明度或可比較性:
2.4.5.1 事業單位或設施;
2.4.5.2 國家;
2.4.5.3 排放源類型(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氣);
2.4.5.4 活動類型。
詳細305-2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