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獎:
對促進銀行產業發展或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傑出貢獻者。
2. 機構獎:
(1) 凡屬參選之金融機構,於民國107 年1 月至108 年12 月(兩年)期間,所推展之金融商品、服務、客戶體驗、專案、計畫、管理模式、流程.... 等,其性質與內容符合上述獎項要求,目前仍在市場流通或採行者,均可自行報名參選。
(2)參選案件主要之設計、規劃及研發限於國內完成( 最佳外商銀行金融獎不受此限)。
(3)金融控股公司之參選案件,需與「銀行業務」相關。
(4)參選標的:
本國之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專業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兼營信託、票券業務之證券公司,以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子行。
※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列為「最佳海外發展獎」參選對象,惟以子行設立者,不在此限。
※「最佳合作金融獎」由信用合作社參選。
※「最佳農業金融獎」由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參選。
※「最佳信託金融獎」由依信託業法從事信託業務之金融業者參選。
※「最佳票券金融獎」由依法從事票券業務( 含專營及兼營) 之金融業者參選。
※ 證券公司兼營信託、票券業務者,僅得參選「最佳信託金融獎」或( 及)「最佳票券金融獎」。
※「最佳外商銀行金融獎」由依銀行法第116 條規定成立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參選。
♦ 網站連結:第10屆菁業獎
♦歷屆得獎名單:菁業獎歷屆得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