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之組織內部所使用的非再生能源之燃料類別及總消耗量。
b.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之組織內部所使用的再生能源之燃料類別及總消耗量 。
c. 以焦耳、瓦小時或其倍數說明以下種類的能源消耗總量:
i. 電力消耗
ii. 供熱消耗
iii. 製冷消耗
iv. 蒸汽消耗
d. 以焦耳、瓦小時或其倍數說明以下種類的能源消耗總量:
i. 出售的電力
ii. 出售的供熱
iii. 出售的製冷
iv. 出售的蒸汽
e.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的能源消耗總量。
f. 使用的標準、方法學、假設、及/或計算工具。
g. 所用之轉換係數的來源。
2.1 彙編揭露項目302-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1.1 報導自產源消耗量時,避免重複計算燃料消耗量。若組織自非再生或再生燃料產生電力並消耗此電力,只需在燃料消耗量計算一次即可;
2.1.2 分別報告非再生燃料及再生燃料的消耗量;
2.1.3 僅報告組織所有或控制之實體的能源消耗量;
2.1.4 以焦耳或其倍數為單位,透過下述計算式計算組織內部能源消耗總量:
組織內部能源消耗總量=非再生燃料的消耗+再生燃料的消耗+購買而消耗的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汽+自產但未消耗的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汽(見條款2.1.1)- 出售的電力、供熱、製冷和蒸汽量
2.2 彙編揭露項目302-1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宜:
2.2.1 對揭露數據使用一致的轉換係數;
2.2.2 若可能,使用當地的轉換係數,將燃料消耗量單位轉換為焦耳或其倍數;
2.2.3 若無當地的轉換係數,使用一般的轉換係數;
2.2.4 若依照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學,說明選擇此標準與方法學的方式;
2.2.5 就能源消耗量選擇一致的主題邊界。若可能,其邊界宜與GRI 305:排放之揭露項目305-1和305-2的邊界一致;
2.2.6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可比較性,依下列類別將能源消耗量數據細分:
2.2.6.1 事業單位或設施;
2.2.6.2 國家;
2.2.6.3 能源類型(見非再生能源與再生能源的定義清單);
2.2.6.4 活動類型。
詳細GRI 302-1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依循GRI準則報導的組織必須決定其重大主題並報導本準則中的所有揭露項目。組織必須針對每個重大主題報導揭露項目3-3重大主題管理。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3:重大主題 2021,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有關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重大主題列表以及如何管理每個主題的資訊揭露項目。